正文

第七章 违法、恐怖主义与惩罚(3)

反常识经济学 作者:(美)加里·S·贝克尔


欧洲政府坚决反对实行死刑,一些欧洲人认为美国实行这种处罚实在是太残酷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欧洲人都信心满满,因为他们的犯罪率远远低于美国人。但是在过去的20年里,欧洲犯罪率迅速上升,而美国的犯罪率却有所下降,一部分原因在于美国人的顾虑重重和法律定罪率大幅增加。目前,一些欧洲国家的经济犯罪率高于美国,尽管他们的暴力犯罪比美国的更普遍。在美国充分借助惩罚手段大幅度减少犯罪的同时,许多欧洲的知识分子继续争论,认为不仅仅是死刑,其他惯常的惩罚手段都起不到威慑的作用。

有关死刑的争论逐步演变成对于威慑力的争论。我能够理解一些人心中的疑问,尽管我认为无论是基于论据还是常识,他们都是错的。没有人愿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便是一个杀人犯的生命,但是对于夺取无辜者生命的恶劣行径来说,有必要采取行动遏止杀人事件的发生。

惩罚与报复

我们对死刑所作的讨论引起了大量的评论,这些值得进一步研究。既然死刑这个话题如此富有争议,那么我将继续讨论这个话题。

首先,让我澄清一些评论中存在的误解。我从未说过有了证据就能得出死刑具有很强威慑力这个结论。我所说的是,从大量实证研究中得到的证据是被人为拼凑在一起的,我认为使用这些证据能够暗示出死刑具有威慑力。尽管我们不应夸大有力证据的作用,但一味地强调其他研究的结论,认为死刑没有威慑力,这显然是不对的。

我相信死刑存在威慑力,部分原因是基于这些有限的实证研究,但同时我也坚信大多数人对于死亡都有很强烈的恐惧感。大卫·休谟在探讨自杀问题时说道,“当活着仍然有意义时,没有人愿意放弃自己的生命。这是我们对于死亡所产生的很自然的恐惧感……”叔本华在讨论自杀时也补充道:“只要一个人对生活的恐惧达到了一定程度,超过了对死亡的恐惧,那么,他就会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是,对死亡的恐惧肯定会使人产生逆反心理……”

然而,上周我评论的主要目的不是去证明死刑能够威慑住杀人犯,而是去驳斥这样一种观点,即一个地区实行死刑来剥夺他人的生命是不道德的,即便我们假定这种威慑力是极具杀伤性的。事实上,我相信威慑力是实行死刑的唯一合理的前提条件。有时,报复、报应及其他的一些争论会使得对死刑的评价过于主观,以至于认为这是政府对权力的滥用。

一些读者将我的观点理解为一种暗示,暗示从宏观角度来说,政府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挽救人民的生命。其实这并不是我的观点。我反对政府干预,比如,人们吃过多食物会引起肥胖、疾病和英年早逝,因为吃太多食物是在伤害自己。但是人们有吃东西的权利。在我看来,人们有权利吃很多食物的。

另一方面,谋杀包括剥夺他人的生命,任何合理的观点都会将这种行为与自我了断区别开。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谋杀包括最严重的负外部效应。如果我们假定每处死一个犯人就会减少两个杀人犯,那这个地区会相应地减少两个负外部性损失。大多数反对者们都将关注点集中在死刑对无辜受害者的影响上。坦白地说,我没有发现任何合理、相关的哲学理论来驳斥执行死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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