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历史沧桑——从东沉西升到西沉东升(14)

中国凭什么胜出 作者:丁建中


古代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从法权关系看,一直属于国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不同时期,土地占有关系有所不同。在夏、商、西周三代,社会占田系统由无数个官府控制下的村社构成。每个村社由若干农户组成。农户按人口、劳力的多寡从村社获得若干亩的私用土地(私田),此外,每户还要定期不定期出劳力共同种植公田。公田往往置于私田的中央,公田与私田并存的占田制,就是“井田制”。这与西欧中世纪领主庄园内的占田方式有些相似,但这里的公田直接属于国家,公田的成果属官府,官府用公田的成果作为有关地方官吏的俸禄。农民种植私田,要向国家缴纳繁杂的租税。在“井田制”下,所有农民都是国家的依附者。国家是大地主,农民是租佃者,是国家大地主或主人的奴仆(马克思曾将古代东方的农民劳动方式形容为“普遍的奴隶制”)。西周晚期,“井田制”逐步废除,“公田”逐步转化为由贵族、官僚直接占有、控制的对象。这样,就产生了官府控制下的村社占田主系与贵族、官僚占田支系并存的占田系统,后来又产生出庶族“地主”的占田支系(庶族“地主”通常由少数致富农民和商人转化而来,地主一词加上引号,表示庶族与贵族、官僚一样,都是二地主,他们向佃户收租,但也要向国家缴纳租税,国家仍是最高的地主)。一个主系加两个支系的占田系统就是中国自秦、汉到明、清的占田状况。在这种占田系统中,农民或者依附于国家,或者依附于贵族、官僚“地主”,或者依附于庶族“地主”,几乎不存在逃离租税负担的自耕农(除非那些战乱中远离人群的垦荒者可以算作暂时的自耕农,但一旦社会安定下来,这些垦荒者立即被纳入到官府的控制系统中)。村社的农民,由于不直接面对某一个私人“地主”,因而被看作“自耕农”,但他们承担的租税丝毫不比直接依附于私人“地主”的农民轻,这是无数农民情愿依附于私人“地主”而不愿做“自耕农”的原因。官府控制下的村社与私人“地主”争夺农民和土地的竞争,形成了中国地本主义经济形态周而复始的独特的演化机制。

关于租税制度,各个朝代尽管在具体做法上有种种差别,但万变不离其宗,即农民承受的是超经济垄断剥削。什么是超经济垄断剥削呢?简言之,这种剥削超过了通常的经济垄断剥削,这里的经济垄断,是指土地所有权被国家大地主、私人二地主(贵族、官僚、庶族地主等)垄断,来自土地的所有剩余产品,即扣除农民借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后的所有产品都要作为租税上缴。形形色色的二地主尽可能截留租税,中饱私囊(这一点后面还要说)。但国家及其他二地主绝不停止在索取所有剩余这一点上,还得将农民用以维持正常生活、正常生产的资料夺去一大块。比如说,通常的地租和赋税若是占农民总产品的50%,那么,超经济垄断剥削,使得农民缴纳的租税大大超过50%,有时甚至达到70%、80%。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古代中国大量的农民处于破产的边缘,有时不得不变卖土地占用权,甚至卖儿卖女都无法维持温饱。

当然,在不同的年代,农民受剥削程度是有差别的。差别主要源于两点:一是在农业生产率不变的前提下,租税占总产品的比例不同。在战争时期,农民受到的剥削要明显高于和平时期,因为战争费用最终都得由农民负担。在一个王朝的初期,由于官吏队伍尚未膨胀,农民所受的剥削相对轻一些,而到王朝末期,官僚机构日益膨胀,社会日益腐败,农民所受的剥削也就日益加重,最后甚至连简单再生产都无法维持。二是在租税量一定的前提下,农业生产率产生变化。农业生产率随自然年景、生产工具、耕作技术的变化而变化。丰收年农民的所得一般多于歉收年;铁器取代铜器,使生产效率提高,也会使农民的所得有所提高。当然,随着土地生产率的提高稳定下来,租税量也就会跟着加大,以致所有剩余被搜刮走。(此外,农民的人身自由程度也与其受剥削程度有很大关系。中世纪西欧除有农奴身份的农民外,还有相当数量的身份自由的农民。这些身份自由的农民受到的剥削要低于农奴,并且自由农民容易逃离领主的庄园,结伙到荒地开荒,并从事手工业和商业。中世纪后期若干新兴的小城镇就是由自由农民从垦荒开始建设而成的,这些自由农民由于逃离了封建势力的束缚,其劳动成果很少受到剥削。与此相比,古代中国有这种幸运的农民占农民总人数的比例极低,并且即使逃离封建势力也是暂时的,或朝不保夕的,因为大一统的封建王国,没有户口的人,是无法长久独立生存的。历史表明,中世纪晚期,西欧农民所受的剥削轻于中国的农民,也是西欧产生物本文明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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