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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募资:从“就差钱”到“不差钱”(4)

我的PE观 作者:陈玮


除了这些一般理解上的机制优势外,有限合伙制还在PE的持续发展上具有独到优势。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额到一定比例后,GP可以募集管理新的基金,这为GP和LP提供了持续的投资能力和投资渠道;而基金到期清算并且同时只能重点管理一个基金的限制,又保证了GP能力的聚焦范围,规避了基金数量规模“过度肥胖”的风险。在公司制下,投资规模的扩大或者依靠新老股东不断增资,或者不断设立新的公司,这样的做法不仅会带来机构庞大复杂的风险,也会在新老LP之间产生利益界定上的困难。因此,有限合伙制更能满足PE持续发展的要求。

PE本质上是集中社会资金进行投资,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理念与这一本质的高度契合,决定了其运用在PE模式中的独特优势。公司制虽能通过机制模拟借鉴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但毕竟公司由股东控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机制问题。

不过,有限合伙制的优势更多的是针对社会资金,即普通的LP。这些LP的特点是追求PE的收益权,而对具体业务并不愿过多参与,只是要求有一定的知情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是消极型投资者,PE只是他们的一种投资工具。而对于一些积极型或有特别要求的投资者,比如企业集团的战略投资、政府部门和其他特殊投资人,他们更看重的不是收益而是某种战略利益,因而能承受较长的投资期限和前期的投资亏损;他们更看重管理和控制,因而要求更多地参与甚至是决策,此时,公司制也许会是更好的选择。在国际上,英特尔资本、复兴投资(Renaissance Technologies LLC)以及一些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下属的直投机构,或者淡马锡、深圳创新投等国有控股的投资机构,多采用公司制。

成本优势:两种模式的税负比较

一般理解上,有限合伙制比公司制更具税收优势。公司制PE由于投资收益在公司层面需要缴纳所得税,投资收益在分配给投资人的时候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有限合伙制由于不是法人,在企业层面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只需要在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人时缴纳所得税,能够避免双重征税,但在税收优惠幅度上似乎不如公司制。这两种模式在税收上到底哪个更具优势?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作进一步的剖析。

假设一个项目投资时的本金为1 000万元,市盈率为7倍,投资当年企业利润是2 000万元;3年后该企业成功IPO,一年锁定期满可以在二级市场退出,此时企业的利润为4 000万元,市场平均PE是30倍(表3–2),由此大致判断该项目的收益率是543%,年均收益率是。结合目前市场上PE投资的退出时间、收益率及成长性看,这堪称一个典型的成功案例,那么,其中的PE在退出时实际承担的税率有多高?

假定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都是个人,并且公司制下的激励机制按照有限合伙的GP/LP模式进行模拟,我们可以分以下4种情形比较投资收益在税收、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分配情况:1.公司制,无任何税收优惠;2.公司制,但根据税收优惠获得70%的投资抵扣;3.有限合伙制,按照国家规定,GP和LP适用35%税率;4.有限合伙制,GP和LP税率按照目前最优惠地区的20%税率计算(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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