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这次破产风又是把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政策性历史旧账,包括外贸政策性亏损旧账、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决策失误旧账、安定团结贷款旧账等,本来应由地方财政承担或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的损失,一股脑儿都“破”到国有银行的头上,实际上是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业银行为计划经济体制弊端造成的遗留问题承担损失。
这股“破产风”,实乃中国企业改革的一大败笔,对银行和企业的关系是一大冲击。它实际上是地方企业借口破产赖国家银行的债,其实质是旧体制下地方财政挤中央财政的一种变态反映。
“破产风”的出现,溯其原因有:
第一,国有企业的资本严重不足。西方国家工业企业的自有资本,一般占全部运营资金的30%左右,运行中自有资金不断增加,负债率平均在50%~60%。新中国成立以来,自50年代直到80年代中期的国有企业,尽管讳言资本,资本还是充足的。1980年企业平均负债率只有18%,自有资本占82%,即大体上相当于8∶2。1988年通过试行的《破产法》,也是从企业有一定的资本这个前提出发的。但是1985年全面实行“拨改贷”以后,新建的国有企业资本严重不足,是低资本、高负债。有的企业负债率高达95%以上。地方企业的情况更为严重,特别是“拨改贷”以后,政府上项目、办企业,没有出资本,或出资太少,企业没有抗风险能力。企业上马时,地方敢于拿银行的钱来冒险;运营中陷入困境,又敢于以无本的企业借破产来赖债。这是基本建设“拨改贷”、流动资金“全额信贷”以及“财政信用”等体制性缺陷的一个严重后果。从这里可以看到企业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制约作用。(关于我国国有企业为什么会陷入过度负债的困境,下一节还将作详细的分析。)
第二,《破产法》(指1988年通过试行的《破产法》,下同)有隙可乘。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同一切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一样,允许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优胜劣汰,不可能只生不死,只开张,不倒闭。允许一些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无须大惊小怪。问题是谁来承担损失?企业破产,顾名思义,是股东的资本资不抵债,所以要破产还债,破产的目的就是还债。现在的问题是,前几年实行了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以及地方财政拨款的信贷化,就使得一些国有企业实际上是在缺少资本的基础上进行负债经营,甚至无本经营。这时的破产,实际上只能是破银行债权人的产,这是很不公平的。《破产法》把实际是决策失误的承担者和股东的主管部门排在破产清算组的前列,其中竟没有银行债权人的地位。《破产法》缺少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条款,缺少允许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实行接管或托管的条款,这都给某些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钻了空子。而且上项目,投资超过2亿元的,尚需报国务院批准。一个大城市的工业局竟然有权批准一个8亿元负债的大企业破产,岂不荒谬?
从破产的企业看,有的是由于决策失误,项目投资失败,企业投产之日也即亏损之时,当然只好破产;有的是官僚主义,仓促拍板,如纺织行业多上了一千万锭子;有的是市场变化,短线变成长线;有的是因为技术改造跟不上,工艺技术落后,产品落后,长期亏损,只好破产。当然也有属于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亏损而破产。总之,破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情况复杂,特别是“拨改贷”以后,政府上项目、办企业,没有出资本,或出资太少,企业没有抗风险能力。企业上马时,地方敢于拿银行的钱来冒险;运营中陷入困境,又敢于以无本的企业借破产来赖债。这是基本建设“拨改贷”、流动资金“全额信贷”以及“财政信用”等体制性缺陷的一个严重后果。从这里可以看到企业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制约作用。如果国有企业不补足资本,一任这种荒唐的无本经营及其破产继续下去,最后必将导致银行的破产。
第三,《破产法》本身也缺乏对银行债权人地位的应有尊重。关于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成员,《破产法》列入了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这些计划经济时代的主管,竟没有列入银行债权人。这说明法规的制定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旧意识。应该说,这些部门都是企业的股东和项目决策失误的责任承担者,由它们去负责处理破产财产的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如何能保证破产过程的客观、合理和公平?怎么能指望它们不损害银行这个最大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