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婚姻效力(2)

公民婚姻法律援助大全 作者:刘泽邦


法律讲解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其中消极条件中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是禁止结婚的。对于拟制直系血亲之间和拟制旁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并无明确的规定。但从法学理论上分析,拟制直系血亲之间是不能结婚的。因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养子女和受抚育的继子女的利益来看,禁止拟制直系血亲之间通婚,可以防止养父母或继父母利用抚养和被抚养的特殊关系逼婚。所以,从伦理道德要求来看,还是从法律中引申理解,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不能结婚。对于拟制旁系血亲之间,只要不存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因不存在上述可能被逼婚的情形,是可以结婚的。

刘玉伟与刘玉玲均是刘大山收养的子女,二人与刘大山构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其中刘玉伟与刘大山之间是养子与养父关系,刘玉玲与刘大山之间是养女与养父关系。刘玉伟与刘玉玲之间是养兄妹关系,二人之间构成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所以,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和法学理论,笔者建议,刘玉伟或刘玉玲二人中的一人,可以先与刘大山解除收养关系后,再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因为此时刘玉伟和刘玉玲之间,因其中一人已与刘大山解除了收养关系,不再具有拟制旁系血亲关系,二人之间不再具有法律和法理上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不存在障碍。

此外,依据上述规定和法学理论,刘玉伟和刘玉玲也可以通过医学鉴定等,证明二人之间不具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后,再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因为,此时刘玉伟和刘玉玲已通过证据证明,二人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

法律提醒

由于通过医学鉴定等证明,刘玉伟和刘玉玲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鉴定费用,增加了相关支出,而且如果遇到较为保守的民政登记部门,该机关出于结婚登记的慎重考虑,可能会加大结婚登记的难度。所以,笔者将其列为候选建议。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