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不管那些雄辩家对实质代表制多么不屑,创造新国家的强烈愿望又让他们重提这个概念。托马斯·潘恩热烈地赞颂独立事业:“它所关乎的不是一日、一年或一个时代;我们的后代也会卷入这场争论,目前这一系列事件对他们或多或少会有影响,这种影响甚至是永久性的。”尽管殖民者拒绝了“实质”代表制,但他们自己也好、英国的支持者也好,都没能在威斯敏斯特议会中争取到“实际”的代表权:既然殖民地和宗主国基于各自的利益来讨论彼此的关系,北美派出的代表就只会在下院中引发争端,而不是基于盎格鲁–撒克逊的团结立场来解决问题。唯一可行的选择是借助并利用殖民地议会不断强大的力量。就连约瑟夫·盖洛韦(后来被人们看做坚定的效忠派)在1774年9月费城召开的第一次大陆会议上也坦言,威斯敏斯特议会的法案并没有约束殖民地。而如果倾向如此明确的一个人都会设想通过联邦形式来重新定义帝国的关系,那么提出的解决方案若不能实现威斯敏斯特议会与殖民地议会之间的平等,就不能获得殖民地的实质性支持。
作为殖民地总督反对力量而崛起的议会,的确是1776年前半个世纪的突出特征。然而,尽管这些议会明确强烈地想要维护殖民地的财富和人口,但几乎没有迹象表明他们将这些意愿公开化为努力争取独立的行动。即使在1774~1776年,明确阐述独立主张的也不是议会,而是一群狂热分子。他们绕开各自的议会,建立了一个自我授权的代表性组织。像盖洛韦这样有学识又富有实干精神的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相信仍然有可能通过谈判达到双方和解。盖洛韦在1774年9月28日的大陆会议上提出了一项和解方案,其基本内容是建立一个北美立法议会,议会主席由国王委派,成员则从各殖民地议会中挑选。会议当天的投票表决中,以6票对5票的一票之差搁置并扼杀了这个方案;但如果投票结果与此相反,伦敦很有可能对此有积极的回应,并为进一步协商和解扫清障碍,因为当时内阁对这个方案的态度尚未明确。
1775年1月,内阁同意北美所谓的“橄榄枝”提议:议会可以强制终止那些不合作的殖民地的贸易活动,但如果殖民地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部分承担公共防御责任,也愿意支付其政府、司法部门的花费开支,那么议会就不对该殖民地征税。这项提议不可避免地跳过了大陆会议:如果议会处理这项提议,就相当于承认了其合法性,而这恰恰是引发争论之处。同时,该提议表达了一个合理的愿望,即通过区分对待各个殖民地来打破它们的统一阵线。第二次大陆会议拒绝了北部的这项提议,认为它很不充分:一是没有满足殖民地对恰当事宜自行决定权的要求,二是没有顾及议会在其他方面为殖民地立法的要求—小到新通过的《强制法案》,大到对各殖民地宪章的修改权。而如果盖洛韦的和解方案被采纳了,还是有可能达成某种妥协的。
最戏剧化也最果断的解决方案是由格罗斯特郡的教长乔塞亚·塔克提出的。他清楚地看到,此阶段双方各自的主张已说明妥协不再可能了。但英国的利益在于其与殖民地的贸易往来,而不是对殖民地的政治控制。塔克提出,“让北美殖民地完全脱离,宣布它为一个自由独立的民族”。这样一个先发制人的法案原本可以立刻让共和运动丧失存在的理由。如果在《独立宣言》对乔治三世个人进行责难之前该法案就得到通过,它能让当时正主张殖民地议会与威斯敏斯特议会平等的殖民者们继续向王室表示愿意效忠:独立会消除诱使他们摆脱英国王室的大多数因素。北美人因此将永远成为乔治三世的臣民,尽管他在人们眼里是一位真正的立宪制君主。
同样,如果避免了为争取独立而进行的战争,也就不存在促使殖民地联合的主要原因。邦联条约所体现的脆弱的联邦体系也只是在极危急的军事形势下才会发挥作用。在没有战争时,如果还存在联盟关系的话,北美殖民地之间的嫉妒、竞争和诸多差异,只会让它变得更加脆弱。新的国家缺乏一种自然的聚合力,很可能仍然向君主表示效忠。因为在人们看来,君主是政府合法性的重要保证,也标志着他们的文化与旧世界是平等的。1776年前数十年(甚至在独立战争前的最后10年)里的政治争论,呈现出一个显著特征,即缺乏一个关键成分—共和主义。回顾历史时,这一点似乎是显而易见的。
在1776年潘恩的《常识》出版前,北美殖民地的人们很少像这样指责君主制,也很少考虑到殖民地社会还有可能采取共和制的政体。《常识》本身没有太多地讨论共和主义,它只是抨击现行的宪政体制,并没有勾画未来新国家的蓝图。直到1776年,殖民者心里也没有这样的蓝图。同样,尽管“民主”已经成了新共和国的口头禅,但它并不是革命的原因。既然这两个“外部原因”并不能充分解释革命为什么发生,那我们也就无法用它们来解释革命爆发的必然性。大西洋两岸的关系如果没有在1776年破裂,也不会就这样一直保持下去:殖民地不断增强的意识形态压力自然会改变这种关系。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如果要说明革命不可避免地会以这种形式爆发,传统的“外部原因”论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