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女权主义者旋即认识到,1860年的纽约法案仍然使丈夫能完全支配婚后的所有财产。一位女权主义者写道,法案只对不得不外出做工的穷人妇女有所帮助,“但大量的女性,那些中产阶级的妻子们……该怎么办?她们对婚后财产拥有什么权利呢?”1876年,一位匿名的农妇给一本有关选举权的杂志编辑写信,尖刻地回答了这些问题:
我在拓荒时期嫁给了一个穷人,我们同甘共苦,终于有了一个价值几千美元的家;我生了9个孩子,全是自己带大的。其中5个已长大成人,4个有了选举权。头20年家里的活儿全是我干,缝缝补补,洗洗涮涮,只是在临生孩子的前几周才歇把手。最近16年我干干歇歇,但最近3年孙子孙女从两个增加到4个,全由我带,其中一个还在吃奶。现在我想去科罗拉多州一趟,但却要不到钱,我所有的劳动换不来6便士。我丈夫把持一切,他说我们没钱干蠢事。我连个孩子都不如。如果我的劳动能以货币计算,我就要用这些钱干自己想干的事。我觉得自己是在现身说法,叫女人不要干活,除非能支配自己的劳动所得。我名下的所有财产就是这支笔和笔架,这还是我远在加州的哥哥送给我的礼物。
全美的法庭对这种控诉充耳不闻。妻子的家务劳动仅被当做为家庭着想的自愿行为,不能指望得到经济上的回报。例如,艾奥瓦州的最高法院发现,1873年该州通过的收入法“无意……让妻子免除习惯法和条文规定的其作为丈夫‘帮手’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法律条文增加这样的内容,那么妻子就有权起诉要她从事家务的丈夫……她可以为照看、哺育和培养孩子而起诉丈夫,要求补偿。她根本没有义务打理家务,除非丈夫付她工钱。当然,这绝不是立法所要达到的目的”。
当然不是!
内战后,面对顽固的反对意见,美国的女权运动慢慢不再关心夫妇间的经济平等问题。女权运动的领导者越来越着眼于法律平等,包括担任公职权,由同等地位的公民组成陪审团审理的权利,按刑事法典享受同等待遇的权利以及最值得注意的选举权。到19世纪80年代,在争取选举权的立法议程上已看不到妻子共享婚后财产的主张。
许多倡导女权的人不是为妇女看孩子做家务的劳动争取平等价值,而是向传统的性别分工挑战。美国的女权主义者渐渐认为,妇女要想获得平等和自由,就必须摆脱家务劳动。她们开始设想“双职工”婚姻,双方协作共管家务,让妇女出外挣钱,从繁重的家务中解脱出来。换句话说,她们就像现在的女权主义者一样,认为妇女只有自己挣钱才能避免从属的、在经济上仰赖他人的地位。
这种转变反映了内战后美国经济的剧变。到1870年,美国历史上打工挣钱的男人第一次超过了自给自足的男人。在新的货币经济中,持家的妻子日益仰赖丈夫的收入。主要的经济单位不再是家庭,而是个体,他的收入依法归本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