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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纳税的代议制(1)

金钱关系 作者:(英)尼尔·弗格森


代议制当然是个程度问题:在汤姆·佩恩所设想的民主共和国,与并无投票权的英国臣民在西敏寺享有所谓的“虚拟代议制”之间有天渊之别。然而,一个有产者议会里的虚拟代议制总好过绝对君权下没有代议制。但它在实践上是否也具成效呢?

政治理论家有时会认为:“相比君主专制,代议制在增加税收方面更有优势。”如我们所见,这也是孟德斯鸠的观点。诚然,对于18世纪的英、法两国而言,此话不假,但代议制和税收之间的对等关系并非必然。一个代议制大会若不同意政府开支的优先项目,那它即会严重阻碍国家的税收。17世纪,弗朗西斯·培根说,英国人是“欧洲所有国家中对自己的家产最有支配权的人”,他本可再添上一句—“因此也是税负最轻的人”。而证明代议制在增加税收方面更有优势这一理论为假的最极端的例子,是18世纪的波兰:由于代议制的存在而导致没有税收。议会里的贵族们把自由理解成挣脱税收的自由,以致这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以及相应的军事力量停滞不前,最终带来致命后果。

法国的例子更是自相矛盾。法国推翻了君主专制,并取得了征税需经议会两院批准这一原则性胜利,但这并没有提高公众对税收的接纳程度:国民议会推出的新税种(土地税、动产税、个人税以及营业税)均以失败告终,主要原因是多数人不纳税。英国议会有时也在财政收入上缺乏责任心:拿破仑战争刚结束,所得税即刻被仓促废止,“英国上院高墙内欢声雷动”,虽然此时即便继续征收所得税也不足以弥补战争造成的巨大财政缺口。而下院也莽撞地通过了一项动议,即将所得税相关一切账簿和记录销毁,万幸(或者说不幸)的是,那些副本已送交至国王处备存。

1832~1918年的英国历史,可以看成选举权和直接税“网”互相辅助、共同发展的历史。1884年之前,英国的选举权事实上都是建立在租金价值上的(从本质上说,就是使财产的租价超过一定金额的土地保有人、承租人和户主享有投票权),而承担地方上的税收也意味着可以享有地方和国家政策的投票权。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选举权改革提案通常与贡献财政的标准紧密相关。格莱斯通认为:“选举权和纳税贡献之间应有密切关系,如果选举权将穷人排除在外,那税收上他们也不应承担责任。”简而言之,“国库空虚或过于挥霍”必然会产生扩充选举权的要求。格莱斯通的头号政敌迪斯雷利在1867年甚至还提出“花哨的选举权”的改革提案,即所有缴纳20先令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可享有选举权。这并非什么玄妙复杂的政治数学计算。1860年,一个支持格莱斯通、抨击帕默斯顿那耗资巨大的海外扩张政策的广告牌上写得很清楚:

纳税人……你们还要让自己被帕默斯顿主义蒙蔽多久?还要在和平时期被那些战争贩子掠夺多久?财政大臣在向你们求助……让我们改革下院吧,这次要搞个彻底。

换言之,选举权改革就是增加纳税人参政人数和加强其权利的途径。

然而,选举人人数的增长速度要远远高于所得税纳税人人数的增长速度。1832~1914年,享有选举权的成年男性人数比例从18%上升到88%(虽然其中有1/3的人仍非正式地被排除在外,这是因为选民登记制度要求选民在选区长期居住)。但所得税纳税人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却并无提高,仍处于相当低的水平。虽然有无税不参政的说法,但是很大一部分人参与议政却不缴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形下,1884年改革法案的推出迫使直接税上涨也就不难理解了:1867~1913年,直接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之比从8%增长到36%,所得税标准税率从1876年的每英镑2便士提高到每英镑14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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