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近代军备(2)

清日战争(1894-1895) 作者:宗泽亚


清国近代军事变革的潮流中,缺少战略和战术意义上的远见,使清国在和日本的军备竞赛中逐渐落后。清国在引进西式武器过程中,没有章法、各自为政,进口装备种类繁多、五花八门,营中新旧兵器混杂情况严重。通过日本在平壤、九连城、缸瓦寨、辽阳、海城、牛庄、营口、田庄台等处的战斗中缴获的清军武器弹药统计可见,清军装备混乱状况十分严重。安徽廪生朱照在给张之洞的《上张香涛制府条陈平倭事宜书》中写道:“炮则有格林、阿姆斯脱郎、克虏伯、田鸡炮、开花炮等种,枪则有新旧毛瑟、林明敦并中国自制之快利枪,名色繁多,殆难指屈。夫枪炮一种有一种之弹药,即一种有一种之施放之法。弹药或误,则与枪炮格格不入,或大或小,或长或短,或松或紧,皆不适于用,则有器与无器等。中国海军兵轮所用之炮,如格林、克虏伯等,一艘必有数种,此炮之弹或误入他炮,则必不能开放;重新取易,愈觉劳费,迟误稽延,多由于此。陆营兵士或持毛瑟,或持林明敦,或持快利等枪,临阵往往有枪与弹不合之弊。盖由常兵入伍者多系椎野粗卤之夫,不能一一辨认;间有一二老于兵者,虽有认识,而仓促时或信手误携,贻害匪浅。况种类繁多,即营官、哨弁尚有不能尽识者哉。”亦有报告:“军内配备之马梯尼枪弹丸有四五种规格之多,制造局内尚存二十年前旧弹丸八十万粒,毛瑟枪弹丸六十六万粒,不合膛或失效弹丸高达百分之七十以上。”

清国军队不仅枪炮武器装备中存在诸多问题,在后勤、医疗、食品、输送等领域内的战争储备同样存在致命伤,很难应对一场近代战争。清国虽然兴建了亚洲最强大的要塞炮群,但海岸炮台只强调正面攻击力,而忽略后路防御。战争中,日军屡屡从后路迂回夺取炮台,轻易摧毁了李鸿章舰船和炮台相互庇护的作战构想。清国军队的军事改革只学到西方军事的皮毛,没有真正掌握近代西方军队的建军思想和原则,并因此在清日战争中付出了巨大代价。

大清王朝的统治经过二百五十年的兴衰起伏,清初的尚武精神已经所剩无几。朝廷唯恐将领拥兵自重,在军队中设立了文官和武官两重管理制度。武官的权力和地位被不断削弱,在朝廷中的地位明显低于文官。地方战略决策权掌握在属于文职系统的总督、巡抚手中;武官只是战术上的指挥官。战事发生时,各省总督临时任命调动将军参战,文武官员间经常出现作战思维和战法构想相悖的状况。李鸿章身为大清国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是政务官员;又是主理北洋外交事务的外交官,同时还担任对日作战的总司令官,国家政军体制混乱,这样的体制构造对一场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战争来说,无疑是有违近代战争规律的致命错误。

近代日本军队

兵役制

庆应四年(1868)日本国改元“明治”,开始了“明治维新”。维新政府下的各藩阀兵权奉还天皇,军队合编成明治新军,施行天皇赦令下的“国军”军政体制。明治维新废除了旧的士、农、工、商(四民)差别的封建制度,允许平民名前冠姓,允许平民居住、职业、结婚自由。军内长老山县有朋,倡导在“四民平等”原则下“全民皆兵”的建军方针。明治六年(1873)一月十日天皇颁布“征兵令”,将“四民平等原则”贯彻到兵役制度中,规定日本男性公民不论贫富贵贱、地位高低,都有为国服兵役的义务。日清战争中,日本皇室与国民履行相同的兵役义务,多名适合兵役条件的皇室成员入伍,参加了战争。

明治国家早期兵役制度,常备军三年(在营);第一后备军两年(每年召集一次训练);第二后备军两年(专务家业)。17岁至40岁男子中未服兵役者,皆为国民军(战争爆发时本地域内守备)。明治二十二年一月,为适应扩军的需要,发布了明治新“征兵令”。凡年满17岁至40岁的男性国民,有义务承担国家的兵役。兵役义务分四个阶段,第一“现役”,年满20岁者服现役三年。第二“预备役”,现役期满者服预备役四年四个月。第三“后备役”,预备役期满者服后备役五年。第四“国民兵役”,年满17岁至年满20岁以及预备役期满至40岁者为国民兵役。日本国民的兵役义务,现役、预备役、后备役、国民兵役,满期合计23年。1893年,日本修订战时兵役编制,现役、预备役、后备役,构成国军的野战部队、守备部队、补充部队的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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