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日战争中被日军押往日本的清国俘虏簿上,有近千人的记录。这些俘虏主要来自丰岛海战“操江”舰降兵、朝鲜战场俘虏、金州旅顺战场俘虏、威海卫战场俘虏。将大量外国俘虏押往本国,是日本历史上的第一次尝试,企图充为人质或用于谈判桌上的筹码。但对当时的清国朝廷而言,在每战必败的混乱战局中,根本无暇顾及战俘的命运,清国战俘犹如被遗弃的孤儿飘落异邦。
1894年8月23日,日本陆军大臣公布战争俘虏处理规则。俘虏收容分成“内地收容”和“战地收容”两种方式。收容所设在各地的寺院,每个寺院安置俘虏百人以下。安置待遇依照日军军阶的标准,按等级区分清军将校、下士、兵卒的居室饮食。俘虏分成班组,选定组长协助管理俘虏的日常生活。俘虏中的伤病者由各地陆军预备医院、日本赤十字社救护员负责治疗,痊愈者出院后仍回到指定的收容所。死亡者按照军人待遇安葬在陆军指定的区域,墓碑的建造以日本陆军将校下士卒的规定为基准。俘虏的被服寝具配给,从军需仓库的库存中调拨。饮食营养供给,适用《陆军给予令》第九章规定的标准,将官24钱,上长官、士官、准士官18钱,下士以下16钱;其他生活必要的消耗用品,采用现物支给的方法。各所配备若干卫兵,负责收容所的警戒、保安等管理事务,配置医务员负责收容所的日常卫生和健康管理。在所俘虏允许与国内家人通信,提供信件接收发送的便利条件,但信件内容需要经过检查,确定对日本安全无害方可放行。
战地俘虏收容所的建立是在清日马关会谈期间,李鸿章遇刺负伤后,两国签署休战条约之时,日本决定暂时停止将清国俘虏送回日本的计划,改在辽东半岛日军占领地内设置临时收容所。如果两国不能签下和谈条约、恢复和平,临时收容所的俘虏再转送日本。日本占领地设置的俘虏临时收容所,称“海城停留所”,所有关押的俘虏由占领地总督部监管。1895年5月起,海城停留所的俘虏待遇,一律按照本国在押俘虏的标准给予。
清日战争期间,清国海陆军被俘总计1,790人、战伤及病患者326人、重症治愈者231名、不治死亡者55人。依据《马关条约》第九条,两国交换战俘。1895年8月18日,日本派遣运输船“丰桥丸”前往清国直隶省新城,收容在日本本土的清军俘虏976人(在此之前,清国在天津的日本领事馆先行移交日本俘虏若干人)。9月1日,两国在清国盛京省乾线堡第二次交换战俘,日本交付海城停留所收容的清军俘虏598人,清国移交日本战俘11人(士兵1人、军夫10人)。
日军在战争中按照国际红十字会公约,对清国俘虏施以人道义务,在收容设施、医疗救助、公共卫生、膳食营养、书信往来、宣教普度等方面给予宽容待遇。这对不甚了解国际红十字会公约的清国军人来说,显然感到震惊。在得到人道救护时,惊异之下落泪者有之,合掌作揖施谢者亦有之,俘虏收容所里的清军官兵,纷纷赞叹日本给予的宽大待遇。战争中跟随日军的诸外国观战武官和采访记者,也向国际媒体报道了日本军队的文明表现。
日本在履行国际公约义务文明施善的同时,军队也暴露出残忍的一面。事实上,从战争初期开始,国际社会就对标榜文明国家的日本之所为抱有诸多疑问。最引人注目的是丰岛海战、朝鲜战役俘虏集体处刑、旅顺口虐杀事件。
丰岛海战是标志清日战争开始的第一战。1894年7月25日,联合舰队击沉了一艘满载清军的英籍运输船“高升号”。当船体被弹下沉时,清军水兵纷纷落水逃难,日舰非但不营救落水者,还向已经失去战斗力的清兵射击,公然违背国际红十字会宪章,丧失了文明军队的基本道德。一千余名清军官兵葬身海底,船内供职的四名马来西亚水夫也遭到相同命运。滥杀事件的责任者“浪速”号舰长东乡平八郎,即以此为荣,毫无怜悯之心,日俄战争后荣耀地成日本海军的军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