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婚前协议,指的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它的制定主要以男女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为目的,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
随着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婚前协议再度吸引了人们的眼球,成为人们当前关注的焦点之一。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也就是说,如果丈夫送老婆房子,那么在正式过户前均可反悔。
此外,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俗一点说,就是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妇没份儿。
白纸黑字丝毫不带感情色彩的明文规定,让不少女性朋友寒了心,这事情还有回旋的余地吗?有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十一个带有商量口吻的字让人们暗自松了一口气,大家在议论纷纷的同时不免也就商量起了对策,最终大家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到了“婚前协议”上。
在西方,夫妻之间在婚前签订涉及财产、社交自由、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婚前协议的现象非常常见,但在中国却还是时髦的事儿。由于婚恋观的不同,这种经过法律公证的类似夫妻间AA制的协议在中国普通家庭很难得到认同。但就在新《婚姻法》解释三公布后,人们越发感觉到签订婚前协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刘珂是个“80后”,于2008年结婚,目前家中的一套房产是在她和老公领完结婚证之后由男方家出四成首付购买的,至今他们还背负着超过六十万的贷款。原本日子过得平平淡淡,刘珂也没太计较房子的问题,可是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就像平静的湖面被投入了一颗石子,她的心情起波澜了。她有点懊恼结婚时自己太大意了,没想起和老公签个婚前协议。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刘珂家在她结婚的时候给了她五万块钱买东西,于是她就没有出买房子的钱,那四成首付都是她老公家里凑的,就这样婚后她和老公开始共同还贷。平时刘珂的工资比她老公的还要稍微多一点,所以日常包括还贷在内的家庭消费刘珂的支出所占的比率自然也高一些。因为房子是婚后买的,刘珂觉得这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房产证上就只写了她老公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