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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事变”以前的日本侵略行为(1)

高陶事件始末 作者:陶恒生


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到1937年“七七事变”的六年间,日本积极整军经武向外扩张势力。日本为达到出兵侵略中国的目的,在中国土地上制造了无数大大小小的事件,一个接一个,几乎都是首尾相接、脉络相连的。中国政府在“先安内,后攘外”的政策下处处忍让;为求息事宁人,在日本军阀的压力之下签订了一些损及国家主权的“协议”。而日本人得寸进尺,并未因中国人的逆来顺受而稍敛其气焰。

一、第一次大战前后的日本

日本在19世纪以前,采取锁国政策,外国船只近岸或船员登岸,恒被藩吏炮轰或掳杀。文政八年(1825),幕府下令:“外船之来至日本海岸者,不须待命,一律炮轰之,其强登陆者,捕杀无赦。”是为文政之“异国船只打拂令”。中国鸦片战争败于英国(1842),割地赔款、开五口通商时,日本还在拒绝欧美国家开港互市的请求,固守祖法,以通商为不利,不喜与外国亲善。

至安政五年(1858),在美国威逼利诱之下,日本几经周折始与之订立修好条约。此后一年间,又与俄罗斯、英国、荷兰、法国签订通商条约。这些条约内容大同小异,为互敦亲睦,设置公使馆及领事馆,开神奈川、长崎、新泻、神户四港,准许外商居留等等。

日本与中国之商业往来,始自德川幕府时代(17世纪)。当时日本只准许中国和荷兰船只停靠长崎港口(从1684起),但与清廷并无正式通聘。至明治四年(清同治十年,1871),两国始互订通商条约。明治维新后,日本步入帝国主义之途,开始对外侵略。

1894年(明治二十七年,清光绪二十年)6月23日,日本发动“甲午战争”,是为第一次中日战争。日本战胜,与清廷签订《马关条约》,获得:(一)中国承认朝鲜独立;(二)赔款二万万两;(三)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全岛、澎湖列岛及附近岛屿;(四)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等等利益。日本后来在俄、法、德干预下,交还辽东半岛予中国,获偿三千万两。俄、法、德压迫日本还辽是有代价的:俄得满洲筑路权、采矿权、租旅顺大连;德强占胶洲湾;法租广州湾;英国也插一脚,租得威海卫及九龙半岛。中国从此沦为半殖民地。

19世纪末,西方国家在中国竞相争夺租借地,美国为保持在华地位及利益,国务卿海约翰(John Hay)提出“中国门户开放政策”(1899年),其原则有三:(一)各国不得干涉在中国获得之一切既得利益;(二)中国关税统一,税款由中国征收;(三)各国在中国运输货物之运费,不得高于其本国之同等运费。这个机会均等政策于半年之内陆续得到英、俄、日、德等国的承认,对各国当时瓜分中国的运动,起了一定的阻遏作用。然而一个国家本身的主权和利益,尚须他国以宣言来保证,毋宁是个极为讽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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