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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不安定因素(2)

历史何其相似 作者:宋燕


第四类是没享受到社会保障的人,比如明末的女英雄唐赛儿。她本来是个本分民女,全家靠种地为生。有一年发生旱灾,当地颗粒无收,唐赛儿的丈夫和一群同乡去官府申请低保,结果没申请到还被官府给打死了,于是把未亡人唐赛儿逼上了梁山。看来社保不完善,也会产生社会不安定。

第五类是完不成政府摊派的低级公务员,比如陈胜、吴广。他们在秦朝末年有一次与另外九百人一道,被征发往渔阳戍边,陈胜为屯长。遇上大雨阻路,行将误期,按照当时的国家法律将获死罪,没办法只好反了。所以法律和规定要考虑到不可抗力,且保留申诉渠道,否则一定会逼出社会不安定因素。

第六类是司法不公的受害者。这方面的例子就太多也太简单啦,就不说了。

第七类是贫富差距太大导致心理极度失衡的下层人民,比如北宋末年的王小波、李顺,就手持均富卡,振臂一呼,一大帮不平衡的人就响应了。

上面说的这些“农民”,其实都没有真正夺取政权建立新社会,他们只起到了打破旧社会以及宣泄底层人民不满的目的。在他们的同时代,真正起了作用的都是掌握军权的大亨们。所以,社会最不安定因素是既得利益者,他们得到了一个,就想得到更多,而且他们也有能力如此。既要防底层人民掀起乱局,又要防高层人士利用乱局,政府的担子,还真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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