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这个行业在雅典达到全盛。当时的雅典式辩论正如古希腊的雕刻般可称是去粗取精的类型。之后,随着城邦国家雅典的没落,从小亚细亚西岸的帕加马王国产生的堆砌华丽辞藻的辩论技巧,古罗马人称之为“鬈发”型的辩论技巧,传入罗马。公元前 1世纪,罗马的法庭内充斥着这类辞藻过多的辩论。“亚洲派”的代表人物为霍滕修斯,他有“法庭王子”的美称,甚至他因为他的名气而当选执政官。顺便一提的是,恺撒控告多拉贝拉时的首席辩护律师便是霍滕修斯。
另一方面,正好在这个时期“大学留学”归国的西塞罗创立的被认为是“雅典派”与“亚洲派”的折中方式的辩论技巧开始出现。如果单就文章而言,我同意这种说法。但是把西塞罗及恺撒的辩论翻译后加以比较,可以发现西塞罗的辩论完全是因应律师这一行的需要。换句话说,除了说服陪审员外也必须打动旁听者,事先铺陈酝酿,而非单刀直入,最后再诉诸听者情感,斟酌当时的情境以获得胜利,这就是西塞罗在法庭内所采取的战略。今日欧美的律师多采取这种方式,西塞罗之所以在 2000年后被喻为“律师之父”,也是事出有因的。
相反的,恺撒的天性使他完全无法接受“鬈发”型的说话方式,单刀直入地切中问题所在,也是他文章和演说的特色。依他的性格是绝对无法接受琢磨情境而作辩论的方式的。这么说来,他的方式应较接近“雅典派”。但即使说理充分,仍然需要努力掌握听众的心理才行。此后,恺撒在掌握听众心理方面也费尽心思。说他的辩论方式并不仅是简单沿袭“雅典派”,理由也就在此。或许当时 23岁的恺撒在辩论时所缺乏的就是这方面的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