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缺乏犯罪动机。此时的李斯,已经从战略谋划上战胜了韩非,也从基本事实上证伪了韩非。从个人利害权衡,李斯已经在这场同门竞争中获得了全面胜利。更重要的是,秦王也已经不再信任韩非,而且已经下令关押了韩非。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斯还要冒着犯罪被杀的风险,去密送毒药并胁迫韩非自杀,这显然不构成真实的犯罪动机。
其四,事实逻辑荒谬。依据当时的基本事实,李斯、姚贾共同提出以“过法”(过失罪)处置韩非,事实上便是主张对韩非采取宽大处置。因为,若以“用间罪”处置韩非,韩非必然是死罪。李斯、姚贾若要真正置韩非于死地,对秦王提出以“用间”问罪于韩非,既是光明正大的,又是合乎秦法的。以《史记》的说法,李斯是公开主张宽大,事后却秘密暗杀,这同样是太过荒诞离奇的。
其五,后续事实可疑。以秦王嬴政一贯渴求人才,一贯爱护功臣的秉性,必不会轻易治罪于一个天下大才。既然下令治罪韩非,必然是认定韩非的行为对秦国构成了真实的危害。先下狱,再后悔,与秦王嬴政的毕生作为距离太大。退一步说,若秦王真正后悔了,则必然是发现了韩非对秦国有价值的一面。此时,若韩非已死,则追查毒药来源是一个必然环节。顺此追查,李斯犯罪是很容易被查出来的一件事。果然李斯犯罪,秦王嬴政安能容忍?
那么,可能的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呢?
综合种种因素推定,这桩公案的基本事实真相,最大的可能是:韩非心思周密,入秦“用间”,有最坏的思想准备。下狱之后,韩非羞愧、愤怒、绝望,便以自己藏匿的毒药,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此事传入山东,便流变成了李斯、姚贾陷害的口舌故事。百余年之后,司马迁采信了这一传说,写进了史书。
4 韩国无抵抗灭亡
公元前233 年,韩非死于秦国云阳国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