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九年十一月初,《晨报副刊》的编辑,将一篇谈“的”字的文章送给胡适看了,作者的主张是“把的字专给术语去用,把底字来做助语用”。胡适觉得,这个办法虽然比现在《晨报》上一律用“底”的办法好一点,仍不够精细,还有改进的必要。他本想做一篇文章,来讨论这个“的”字,因为太忙了,只好把三四年前论“的”字的一篇札记《“的”字的文法》送上刊登。附信一封。编辑将信与文一并刊出,名为《“的”字的文法》。他的主张是“其实一个的字尽够用了”。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分开用做“的、地、得”的,只须用一个“的”字就行了。这算是引言,他的那篇札记《“的”字的文法》才是正文。在分析了有关“的”字的种种语法现象,比如“天所杀”改变为“天杀的”之后,他说:“在文字史上,此种文法变迁,乃一种大事,其重要正如政治史上之朝代兴亡。”
此文在十一月十二日《晨报副刊》登载。上面的日记就是从这天开始记的,可见在此之前,已展开了关于“的”字的讨论。胡适说他的《“的”字的文法》是三四年前所写的一段札记,就算是三年吧,也就是说早在一九一六年,还在美国的时候,他就注意到这个在中国语法上,跟改朝换代一样重要的问题了。
胡适的文章发表后,止水先生和周建侯先生等人写了文章与他讨论,胡适又写了《再论“的”字》,这就是上面日记中二十三日的“作‘的’字书”,十一月二十五日《晨报副刊》登载。二十四日的“答仲甫论‘的’字”,二十六日刊出,名为《三论“的”字》。在这两篇文章中,胡适的主张稍有改变,他认为,“底、的、地”三字的发音太相近了,说话时还是没有分别。“底”、“地”在纸上虽有分别,在嘴里等于无分别。状词的“的”字不容易发生混乱,不发生困难,尽可以不区别。遇有必要区别时,可用“之”字。其好处是,发音有别,笔画简易,比“底”字更通行。
可以说,抓住了“的”字,就是抓住了中国语法区别于欧印语系语法的一大特质。
对自己的语法研究,胡适有着绝大的自信。就在写《“的”字的文法》这天,他在日记中说:“我若有十天的工夫,一定可以写一部很好的文法出来。”他这里说的“文法”就是我们现在说的语法。一九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给钱玄同的信上说:
国语文法竟还没有讲义,真对不住你讨“救兵”的希望。我很想于这一二十天内发愤把前面已教的文法写成,未教的也写成。简单一点,就叫《语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