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协定有几个值得注意之点:
第一,中美合作所规格很高,是由中、美双方的最高当局(蒋介石、罗斯福)亲自批准并亲自授权签订的。
第二,宗旨非常明确,它是为抗日战争设立的,抗战结束便随即结束。
《中美特种技术合作协定》中文版(原件影印部分)
第三,中美合作所的权力执掌,是以中方为正职,美方为副职,一定程度上表示了对中国主权的尊重,同时也规定,所有工作必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第四,关于梅乐斯的“战略业务局驻华主任”一职,梅乐斯系美国海军上校,为了协调美国海军与陆军情报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梅乐斯以正式驻华人员身份签字,特别为他安排了一个属于陆军的“战略业务局驻华主任”职务。当然这也为后来美国海陆军之间争夺中美合作所的指挥权埋下伏笔(后来,当梅乐斯与战略业务局局长邓诺文发生尖锐矛盾时,该“驻华主任”一职被撤销)。
第五,它所规定的任务,相当多是在日寇占领区内的空中或地面,即要求人员从事敌后活动,危险性非常大(后来不少人为之牺牲)。
第六,在经费上,美国承担了战争所需的主要的、巨额的费用。中方承担的,仅仅是双方的办公条件、中方人员自己的工资待遇、美国物资的国内转运费。即使是这样,中方拮据的战时经济也难以承受,并且造成了矛盾。后来所见许多中方人员的回忆录,都发牢骚说,美国人的伙食标准很高,中国人的食物粗劣还量少,完全为天壤之别。
中美所旗帜上的标志,
梅乐斯称其为“这是什么?”
此外,出现了“心理作战”,这个名词对中国人来说很新鲜。唐纵在1944年7月2日写了他对心理战的理解:“中美合作所送来心理作战计划,这正是最高情报会议委座(指蒋介石)所指示的意见。此计划包含:(一)造谣、散布谣言以引起敌方之疑虑、纷扰、恐怖;(二)神秘广播、伪造播音以扰乱敌方之听闻;(三)印刷、伪造文件、情报或书刊等,以引起敌方之滋扰与错误其判断。总之心理战争是以观念、思想、精神为武器而打击敌人,使敌人不知武器在何处,而受严重无形之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