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南華真經注疏卷之十一(6)

南华真经注疏2 作者:


性情不離,安用禮樂。

〔疏〕禮以檢進,樂以和心。情苟不散,安用和心。性苟不離,何勞檢進。是知和心檢進,由乎道喪也。

五色不亂,孰為文釆。五聲不亂,孰應六律。

〔注〕凡此皆變樸為華,棄本崇末,於其天素,有殘廢矣,世雖貴之,非其貴也。

〔疏〕夫文釆本由相問,音樂貴在相和。若各色各聲,不相顯發,則官商備散,無由成用。此重起譬,卻證前旨。

夫殘樸以為器,工匠之罪也;毀道德以為仁義,聖人之過也。

〔注〕工匠則有規矩之制,聖人則有可尚之進。

〔疏〕此總結前義。夫工匠以犧樽之器殘淳朴之木,聖人以仁義之進毀無為之道,為弊既一,獲罪宜均。

夫馬,陸居則食草飲水,喜則交頸相靡,怒則分背相跟。馬知已此矣。

〔注〕御其真知,乘其自陸,則萬里之路可致,而群馬之性不失。

〔疏〕靡,摩也,順也。提,踏也。已,止也。夫物之喜怒,稟自天然,率性而動,非由矯偽。故喜則交頸而靡順,怒則分背而緹踏,而馬之知解適盡於此,食草飲水,樂在其中矣。

夫加之以衡扼,齊之以月題,而馬知介倪閩扼驚曼詭銜竊轡。

〔疏〕衡,轅前橫木也。扼,又馬頸木也。月題,額上當顱,形似月者也。介,獨也。倪,眸睨也。閩,曲也。驚,抵也。曼,突也。詭,詐也。竊,盜也。夫馬之真知,唯欣放逸;不求服飾,豈慕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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