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在对外关系问题上,毛泽东提出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
新中国成立前后,毛泽东在阐述新生的人民政权的对外政策时,曾多次提出要在平等、互利以及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与各国建立外交关系。这些后来成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主要内容。尤其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被列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第一条,成为不同国家之间和平共处的前提和基础,其重要意义不言自明。周恩来进一步发挥了这些思想。1953年12月31日,他在中印两国就西藏地方问题进行谈判的时候,对印度代表图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第1版,第118页。对此,印度方面表示赞同。因此,这五项原则正式写入双方达成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随后,在1954年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中印、中缅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把五项原则中的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后来,周恩来又在1955年亚非会议上的发言中,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后定型,并且有了科学、完整的表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新中国和平外交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共中央领导核心的共识。毛泽东和周恩来发展了列宁关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应和平共处的思想,进而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而且适用于处理所有国家间的关系,包括处理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间的关系。
此外,毛泽东还在国防建设和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等方面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