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2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要进行项目管理(3)

用项目管理提升党政干部的执政能力 作者:马旭晨


(1)项目法人型。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文《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性机构,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其中最著名的当属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各地的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建设项目等。我国现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政府发起,吸引外来资本或民营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建成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BOO项目),如某些大型环保项目;还有一种仅仅是各级政府为了完成一个项目并确保运营而采取的企业化运作形式,这些项目法人往往是由政府某个部门为实施项目而专门设立,所有费用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项目建成后的运营也依靠政府拨款解决,如高速公路项目。

(2)重点工程指挥部型。该机构一般临时从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人通常为政府部门的主管领导,项目完成后,即宣布解散。目前,一些大型的公共建筑、市政工程以及环境治理工程没有常设的基建管理机构,在实施项目时也常常会临时组建工程管理班子,一般称为项目筹建处,管理方式与工程指挥部基本相同。工程指挥部的运转费用通常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3)基建处型。各行政部门(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一些项目较多的单位自己设有基建处,其编制及职能通常由人事部门予以明确,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在这种模式下,具体项目的实施一般由基建处进行,行政部门只进行常规性的行政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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