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使罗尔斯意识并正视了这一问题,他果断地重新界定了作为其理论核心的“公平之正义”概念,从一开始就将之定位于政治哲学范畴,认为它首先是一个政治的概念。对于社会伦理来说,最基本的是如何保证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这当然存在一种伦理正义的问题。但对于现代政治哲学来说,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在“理性多元论”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建立并保持民主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在政治哲学中,“稳定性问题至关重要”。因此,政治自由主义所要解释的基本问题有两个:其一,在自由平等的作为社会公民(这意味着他们都要介入长期的社会合作)的个人之间,具体规定其社会合作之公平项目的最适当的正义观念是什么?其二,如果理性多元论是自由社会的必然事实,那么如何理解这一社会事实的宽容基础?将这两个问题合起来可得:“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公平而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治久安?”罗尔斯相信,最合适的政治正义理念至少有三个区别于道德正义的特征:第一,它的主题是现代立宪民主或民主政体的基本结构。如果说《正义论》更侧重于从社会伦理意义方面,把社会的基本结构理解为社会分配制度的正义安排,那么,《政治自由主义》则明确了从政治哲学的层面来定义社会基本结构,它“意指社会主要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之制度,以及它们如何一起适合于构成一个世代相传的统一的社会合作系统”,这样一来,“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之首要焦点,就是基本制度的框架和运用该框架的原则、标准和戒律,以及这些规范如何表现在实现社会理想的社会成员之品格和态度中”。第二,政治的正义观念应该且必须是一种“独立的观点”,它既不依据于任何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reasonable comprehensive doctrine),包括完备性正义论道德学说,以保持价值中立的政治立场;又能容忍这些合乎理性的学说多元互竞、自由发展,并最终获得共同认可和支持,最终达成宽容基础上的“重叠共识”。政治正义观念的内容是通过隐含在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基本理念而表现出来的。各种学说或理论如果想要在现代民主社会条件下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是合乎理性的。现代多元民主社会的政治基础只能是公共理性,而不是某种哪怕是充分完备的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