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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18)

白话本国史(精装插图本) 作者:吕思勉


案照何休、包咸的说法,十井而出一乘,人多疑其太苛。然据《左传》“昭十三年平邱之会,晋甲车四千乘。十二年传,楚灵王曰:今吾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三原注,依刘炫说。国各千乘是合楚国之车,奚啻万乘。昭五年传云,韩赋七邑,皆成县也,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是一县百乘也。县二百五十六井,是二井半出一乘;合晋国之军又奚啻万乘。……昭元年传,秦后子适晋,以车千乘,是大夫不必百乘也”。这一段,引用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义司马法非周制说》。所以十井而出一乘并不是没有的事,不必疑心,所可疑者,照《春秋繁露》的说法,诸侯大国十六万口之军七千五百人,《繁露》税“三分之,则各五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口,为大囗军三”。是说五三三三三口里出七五○○人为兵,不是说每一军有五三三三三人。加以奉公家的一军,共计万人,是人民有十六分之一服兵役,而天子之国,共有一千六百万口,而“为京囗军九”,再加“三京囗军,以奉王家”,服兵役的,不过三万人,未免太不近情。照《汉书·刑法志》所主的《司马法》说,天子之国,有甲士三万,卒七十二万,而六军不过七万五千人。照郑玄所引的一说,一封之地,提封十万井,有人民三十万家,而不过出车千乘,出兵三万人;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应当有三百万家,而亦未闻有天子出兵三十万之说;若仍照六军计算,则三百万家,服兵役的不过七万五千人;恐怕古代断没有这般轻的兵役。种种计算,总之不合情理。我说:论古代兵制的,都误于“兵农合一”之说,以致把全国的人民都算在里头,我如今且引江永的《群经补义》一则,以破这个疑惑。

说者谓古者寓兵于农,井田既废,兵农始分,考其实不然。……管仲参国伍鄙之法: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国子、高子,各帅五乡;是齐之三军,悉出近国都之十五乡,而野鄙之农不与也。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积而至于一乡。二千家,旅二千人,十五乡三万人为三军。是此十五乡者,家必有一人为兵。其中有贤能者,五乡大夫有升选之法,故谓之士乡,所以别于农也。其为农者,处之野鄙,别为五鄙之法。三十家为邑,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三乡为县,十县为属,五属各有大夫治之,专令治田供税,更不使之为兵。……他国兵制,亦大略可考而知;如晋之始惟一军;既而作二军,作三军;又作三行,作五军;既舍二军,旋作六军;后以新军无帅,复从三军;意其为兵者,必有素定之兵籍,素隶之军帅;军之渐而增也,固以地广人多;其既增而复损也,当是除其军籍,使之归农。……随武子云:楚国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是农不从军也。鲁之作三军也;季氏取其乘之父兄子弟尽征之;孟氏以父兄及子弟之半归公,而取其子弟之半,叔孙氏尽取子弟,而以其父兄归公;所谓子弟者,兵之壮者也;父兄者,兵之老者也;皆其素在兵籍,隶之卒乘者;非通国之父兄子弟也。其后舍中军,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谓民之为兵者尽属三家,听其贡献于公也;若民之为农者出田税,自是归之于君;故哀公云:二,吾犹不足。……三家之采邑,固各有兵;而二军之士卒车乘,皆近国都;故阳虎欲作乱,壬辰戒都车,令癸巳至;可知兵常近国都,其野处之农,固不为兵也。……案所述管子的兵制,见《小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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