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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好的社会》第4章 投资银行家:股票市场能量巨大的隐形人(2)

金融与好的社会 作者:(美)罗伯特·席勒


一家公司可以发行股票这种理念由来已久,甚至都已经久远得无法追溯其创始的年份。我们知道古罗马广场的卡斯托神庙就是古罗马人交易公司股票的场所。当时交易价格的记录早已无处寻找,但是人们针对交易价格进行讨价还价的记录存留了下来。

我们更无从得知当时的社会是否存在某种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家。或许古代发行的股票数额极小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投资银行家这个职业在当时还没有发展起来,当代投资银行业务模式更是当时的人们闻所未闻的。

持股的概念在文艺复兴后的意大利一度盛行,但即使如此也没能得到较好的发展。一个值得注意的里程碑事件是1602年荷属东印度公司的成立,这家公司设立在阿姆斯特丹,设立后不久就专门出现了一个市场用于交易其股票。法律允许这家公司的股票每天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但是对股东的变更,公司每年只进行一次登记。实际上,人们可以通过所谓的“行号”购买股票并持有股份,也就是说经纪人代表出资的实际所有人持有实物形式的股票,并且登记相应的股份所有权。股份的权属由经纪人做担保,而公司最初对这种情况是一无所知的。一家公司的股票每天都在进行交易会对相关人员产生巨大的心理影响。人们注意到股价每天都在波动,这就为购买股票这项投资带来了更多的收益,而且拥有每天都可以自由选择进行投资或撤出投资的权力使得人们更加兴奋。这个事件的发生使金融得到了民主化和人性化的革新:它一方面在尊重人们对流动性的需求的同时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另一方面通过持股的方式使他们成为自豪的公司所有者。

阿姆斯特丹股票市场1609年出现了卖空业务(即出售借来的股票,出售者并不是真正的持股人),引发市场混乱,一度导致此项业务被废止,也就从那时起股票市场开始接受监管。随后不久社会上开始出现报纸,而问世后不久报纸上就开始定期报道荷属东印度公司的股价,这激起了民众对此项投资极大的兴趣。

最初,股份制公司(即许多人共同持股而分享公司所有权的公司)发行股票是受到限制的。如果要进行首次公开募股,每家公司都需要获得政府的特许,而特许并不容易得到。英格兰银行于1694年被特许成为股份制公司,它同时也获得了股份制公司银行业务的垄断地位。其他银行的合伙人数量都不能超过6位,这使得它们根本无法与英格兰银行展开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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