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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罪·城市之光》第六章 子宫(11)

心理罪:城市之光 作者:雷米


10月11日,C市铁东区临山路富民小区发生一起命案。第一现场位于七号楼一单元405室内。房间为单向内开铁质门,无撬压痕迹。房内北侧为卧室和厨房,南侧为卫生间和客厅。房内陈设简单,物品摆放凌乱。卧室床上有散乱被褥。客厅地面上有男性睡衣裤一套及内裤一条。室内无翻动、搏斗痕迹。通过对现场地面足迹及残留手印进行收集处理,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第二现场位于七号楼一单元四楼走廊内,亦即405室门前。四楼走廊顶板上挂有九根长250cm,内径4.3cm的钢管,为居民平时晾晒衣物所用。在第六根钢管上,悬吊着一个巨大水囊,经查,水囊容积为120升,单层尼龙橡胶布材质。经抽离液体,清理水囊,发现尸体。

死者姜维利,男,42岁。尸体全身赤裸,头下脚上悬吊于水囊内,呈蜷缩状。死者双手、双脚均被宽4.5cm的黄色胶带缠绕束缚,并被长67cm,粗0.8cm的尼龙绳穿过两脚间,束缚在水囊袋口的尼龙绳上。

从尸体检验的情况来看,死者体态中等偏瘦,尸长172cm,发长9cm,颜面肿胀,尸表未见损伤。尸体解剖见咽喉、气管、支气管内充满泡沫液,双肺消肿,其表面有肋骨压迹,边缘钝圆,触之有揉面感,切开肺组织,轻压有大量水性泡沫液溢出,胃内充满大量水性溺液,有明显水性肺气肿。同时,在死者呼吸道内验出少量乙醚成分。死亡时间约为当日凌晨1时许。经分析,死因为溺水导致的窒息。

通过对第二现场地面足迹及残留手印进行收集处理,共提取足迹若干。

因死者被发现时全身赤裸,其衣物(在衣物内提取皮屑、毛发若干,已和死者做同一认定)被丢弃于405室内。故将405室确认为第一现场,户外走廊的水囊悬吊处确认为第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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