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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罪·城市之光》第十章 死路(10)

心理罪:城市之光 作者:雷米


据铁东区消防管理部门调查,富都华城建成至今已有六年的时间,园区内的停车位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业主的需求。因此,在园区内胡乱停放机动车的现象非常普遍。不仅是7号楼,几乎所有的消防车道都被业主们的私家车占据。根据这一情况,铁东区消防管理部门向富都华城的物业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的通知,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重罚之下,物业公司也对园区内的乱停车现象进行了集中整治,好在业主们目睹了惨烈的火灾之后,对物业公司的整改措施都表现出积极配合的态度。

与此同时,C市的新闻媒体对这一惨剧先后作出深入报道,呼吁市民改变陋习,保证拯救生命的消防车道畅通无阻。C市消防管理部门也在全市范围内对占据消防车道的现象进行专项治理,先后有多家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并被处以罚款。

在这一背景下,吴兆光再次把车停在消防车道上,而且是自家楼下,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然而,同一个园区,同样的事故,同一辆阻碍消防车的灰色五菱面包车,让本应畅通的生命通道再次变成死路。

在警方掌握了上述情况之后,第一时间排除了死者吴兆光自杀的可能。首先,吴兆光生前手脚均被束缚,不符合自杀现场的常理;其次,被活活烧死是最为痛苦的死法之一,如果吴兆光想自杀,大可以采用别的方式;再次,吴兆光曾拨打了火警,如果他一心求死,并采用如此惨烈的自杀手段,就不可能再向消防队求救;最后,如果把吴兆光再次堵住消防车道的行为理解为阻碍消防队对自己施救的话,同样不合情理——倘若吴兆光只求速死,跳楼是最直接的办法,何必要放火呢?

而且,从吴兆光在7号楼发生火灾后的表现来看,以死谢罪的可能性不大。死者的丈夫程原多次找到吴兆光,要求他赔偿火灾导致的经济损失、死者的丧葬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70余万元。同时,受火灾影响的7号楼其他住户也要求吴兆光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吴兆光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即使有,主要责任也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停车位。至于赔偿,吴兆光只肯拿出1万元,作为“人道主义慰问金”给程原。对于其他住户的索赔要求,吴兆光一律拒绝。

吴兆光的强硬态度引起程原和其他受害者的强烈不满,情绪激动之下,吴兆光家的玻璃先后多次被砸坏,自家的防盗门也被砸出几个大坑。吴兆光为保家人安全,让妻子带着女儿回了娘家,自己留下看家,并声称,要去法院控告那些破坏自己财产的人。

这样一个人,怎么会不惜以自焚的手段来向死者谢罪呢?

因此,警方将本案定性为入室纵火杀人,并展开侦查。而就在此时,有人提出,再次抽调C市公安厅犯罪心理研究室的方木配合侦查。

这个人,就是杨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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