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国教育大师谈》第三章 社会(10)

中国教育:大师谈 作者:蔡元培


诽谤为君子所不为

诽谤者,乘他人言行之不检,而轻加以恶评者也。其害虽不如谗诬之甚,而其违公义也同。吾人既同此社会,利害苦乐,靡不相关,成人之美而救其过,人人所当勉也。见人之短,不以恳挚之意相为规劝,而徒讥评之以为快,又或乘人不幸之时,而以幸灾乐祸之态,归咎于其人,此皆君子所不为也。且如警察官吏,本以抉发隐恶为职,而其权亦有界限,若乃不在其职,而务讦人隐私,以为谈笑之资,其理何在?至于假托公益,而为诽谤,以逞其娼嫉之心者,其为悖戾,更不待言矣。

谗诬诽谤炎施于死者

断定之宜慎

世之为谗诬诽谤者,不特施之于生者,而或且施之于死者,其情更为可恶。盖生者尚有辩白昭雪之能力,而死者则并此而无之也。原谗诬诽谤之所由起,或以嫉妒,或以猜疑,或以轻率。夫羡人盛名,吾奋而思齐焉可也,不此之务,而忌之毁之,损人而不利己,非大愚不出此。至于人心之不同如其面,因人一言一行,而辄推之于其心术,而又往往以不肖之心测之,是徒自表其心地之龌龊耳。其或本无成见,而疾恶太严,遇有不协于心之事,辄以恶评加之,不知人事蕃变,非备悉其始末,灼见其情伪,而平心以判之,鲜或得当,不察而率断焉,因而过甚其词,则动多谬误,或由是而贻害于社会者,往往有之。且轻率之断定,又有由平日憎疾其人而起者。憎疾其人,而辄以恶意断定其行事,则虽名为断定,而实同于谗谤,其流毒尤甚。故吾人于论事之时,务周详审慎,以无蹈轻率之弊,而于所憎之人,尤不可不慎之又慎也。

去社会之公敌

夫人必有是非之心,且坐视邪曲之事,默而不言,抑或为人情所难堪,惟是有意讦发,或为过情之毁,则于意何居。古人称守口如瓶,其言虽未必当,而亦非无见。若乃奸究之行,有害于社会,则又不能不尽力攻斥,以去社会之公敌,是亦吾人对于社会之本务,而不可与损人名誉之事,同年而语者也。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