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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大师谈》第五章 职业(7)

中国教育:大师谈 作者:蔡元培


司法宫之本务

官吏之职务,如此重要,而司法官之关系则尤大。何也?国家之法律,关于人与人之争讼者,曰民事法;关于生命财产之罪之刑罚者,曰刑事法,而本此法律以为裁判者,司法官也。

知识

凡职业各有其专门之知识,为任此职业者所不可少,而其中如医生之于生理学,舟师之于航海术,司法官之于法律学,则较之他种职业,义务尤重,以其关乎人间生命之权利也。使司法官不审法律精意,而妄断曲直,则贻害于人间之生命权至大。故任此者,既当有预蓄之知识;而任职以后,亦当以暇日孜孜讲求之。

公平中正

司法官介立两造间,当公平中正,勿徇私情,勿避权贵。盖法庭之上,本无贵贱上下之别也。若乃妄纳赇赃,颠倒是非,则其罪尤大,不待言矣。

宽严得中

宽严得中,亦司法者之要务,凡刑事裁判,苟非纠纷错杂之案,按律拟罪,殆若不难。然宽严之际,差以毫厘,谬以千里,亦不可以不慎。至于民事裁判,尤易以意为出入,慎勿轻心更易之。

戚轻忽

大抵司法官之失职,不尽在学识之不足,而恒失之于轻忽,如集证不完,轻下断语者是也。又或证据尽得,而思想不足以澈之,则狡妄之供词,舞文之辩护,伪造之凭证,皆足以眩惑其心,而使之颠倒其曲直。故任此者,不特预储学识之为要,而尤当养其清明之心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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