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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13:关键问题》土地流转的过去、现在和未来(1)

中国2013:关键问题 作者:胡舒立


土地流转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李昌平 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党务必居安思危,切实防止忽视和放松“三农”工作的倾向。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关键在于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健全流转市场。只有这样,农民致富才能实现,粮食安全才有保证,“三农”问题才能解决,农村的繁荣稳定和农民全面小康也就有了希望。

土地流转的过去:伴随着承包制,农村的土地开始流转

从承包制开始的那一天起,农村的土地流转就开始了。

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的土地流转,受承包期短的限制,土地流转一般在村组内农户之间或亲戚朋友之间进行,流转费为200~300斤/亩谷子或玉米。80年代的土地流转,动因主要有:部分农民在乡镇企业和流通领域就业;专业化养殖等多种经营的发展;少量的农民进城。这个时期的土地流转是自发的,自主自愿的,也算是公平交易。

9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农民负担日益加重,不少农民种地亏本,撂荒现象日益严重。各地政府为了禁止农民撂荒,普遍向撂荒农民加征100元/亩左右的撂荒费。于是出现了两种形式的流转:一种是亏本转包,承包农户把自己的承包地给他人种,不仅不收租,反而倒贴100~200元/亩;另一种是承包农户为逃避沉重的负担,将承包地一撂了之。对这些撂荒地,村干部不得不将其调整集中,以“合同”的形式集中转租给种地大户,承包期一般10年以上。这种流转在2002年之后,随着农民负担逐步降低,撂荒的农民又回村要地了,于是产生了突出的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回乡要地的农民依据的是《土地承包法》,不愿还地的租地大户依据的是《合同法》,一时间搞得最高法也不得不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此类土地纠纷由地方政府调解和仲裁,基层法院不得受理。最后,《承包法》大胜《合同法》,种地大户有条件退出了土地,重新实现了“均田地”。

90年代中期开始的土地流转,和80年代有本质的不同,部分农民流转土地虽然也是自主的,但是被迫的,并且是亏本流转;部分农民一撂了之,其土地由村干部转租给大户,更不是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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