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他指出: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对于中国人民的日常工作、生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主席挂帅,为人民当家做主制定一部大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如何构建新中国的法律体系,确保人民当家做主?毛泽东作为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尚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便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以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到1952年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已届期满,何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鉴于《共同纲领》在人民及各民主党派中有崇高威信,最初曾设想在过渡时期可暂时不制定宪法,只对《共同纲领》加以修改或补充,待中国基本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同年10月,刘少奇受毛泽东的委托,在访问苏联期间就这个问题向斯大林征求意见。斯大林在会谈时建议,中国可以考虑尽早进行选举和制定宪法,不给西方敌对势力在此问题上反对新中国的借口。[1]中共中央接受了这个建议。
1952年12月24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四十三次会议,讨论中国共产党关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提议。周恩来代表中国共产党对提议做了说明。他认为,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国家任务,必须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做出了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并同时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为委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为了集中精力做好这件“大事”,1953年12月27日,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的几个成员抵达杭州,着手宪法起草工作。
[1]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2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