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来自中国各民族、各阶层的1226名人大代表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出席会议,共商国是。对第一部宪法的审议与表决成为了大会的首要任务。9月20日,会议以1197票赞成的结果,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刘少奇在对宪法基本内容的说明中指出,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是人民民主国家,最大多数的人民才是真正的国家主人。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刘少奇解释说: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是同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相联系的。这个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使得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使得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和颁布实施,不仅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也标志着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人民的宪法的诞生。它为全国人民指明了一条清晰的、明确的通往社会主义的道路,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当然,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是一部宪法的制定就能够解决的。如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新路,真正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逐步实现人民民主、让人民当家做主的伟大目标,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道路上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