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样,理性犯罪的简单模式(SMORC)这一概念诞生了。根据这个模式,我们的想法和行为与贝克尔如出一辙。就像一个普通的抢劫犯一样,我们在这个世界闯荡时,总会寻求自身的利益。从代价与收益的理性评估角度看,无论是通过抢银行还是写书来寻求利益都是无关紧要的。根据贝克尔的逻辑,如果我们的资金短缺,而又恰巧开车经过一家便利店,我们会马上估计店内的钱箱里有多少钱,会考虑被抓住的可能性,还会想象如果被抓到会有什么惩罚在等着我们(这样做显然降低了表现良好的可能)。基于这个成本收益分析,我们便可决定抢劫这家便利店是否值得。贝克尔理论的本质在于有关诚实的决策与多数其他决策一样,都是以成本收益分析作为根据的。
理性犯罪的简单模式是非常直接的欺骗模式,但问题在于它是否准确地描述了人们在真实世界中的欺骗行为。如果是正确的,那么就有两种明显的方法可以用来应对欺骗。第一种方法是提高抓住骗子的概率(例如召集更多的警察,安装更多的监控摄像头等)。第二种方法是加大对骗子的惩罚力度(例如刑期更长、罚金更高等)。我的朋友,这就是理性犯罪的简单模式,它对法律执行、惩罚以及欺骗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但是,如果理性犯罪的简单模式对欺骗的简单阐释是不正确或是不完整的呢?若真是这样,那么抑制欺骗行为的标准方法就会是低效且不充分的。如果理性犯罪的简单模式并不能完美地解释欺骗的原因,那么,我们应该首先弄清楚造成人们欺骗的真正动力是什么,然后,再将这个更为深刻的认识运用到对欺骗行为的应对中去。这也是本书要讨论的问题。
对那些影响我们诚实与不诚实的原因进行检验之前,让我们先做一个需要快速思考的实验。如果一味严格遵守理性犯罪的简单模式,只考虑自身行为的损失和利益,我们的生活会是怎样的?
如果生活的世界单纯地按照理性犯罪的简单模式运行,我们就会对自己作过的所有决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我们只会做看似最合理的事情。我们不会依据情感或信任程度来作决定,所以,就算只离开办公室1分钟,我们多半也会将钱包锁在抽屉里。我们会把现金藏在床垫下或锁入隐蔽的保险箱内。外出度假时,我们会因为害怕邻居顺手牵羊拿走家里的东西,而不愿意请他们代取信件。我们会像防贼那样防着我们的同事。以握手表示达成协议的形式不再使用;所有交易都需要有合同,这也意味着我们在打官司和诉讼案件上会花费大量的时间。我们可能会决定不要小孩,因为他们长大后,很可能会偷走我们拥有的一切,让孩子住在家里更是为他们提供了大量的可乘之机。
大家都知道人无完人,我们都有很多的缺陷。如果你也认为理性犯罪的简单模式下的世界并不是我们的想法和行为的真实写照,也不是我们日常生活的准确描述,这个思考的实验就可以表明,如果我们真是完全理性的,并且只为自身利益而行动,那我们欺骗和偷盗的次数就不会那么多了。
2011年4月,伊拉·格拉斯的《美国生活》秀讲述了年轻的大学生丹·韦斯的故事。丹·韦斯曾在位于华盛顿的美国约翰·肯尼迪表演艺术中心工作,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在艺术中心的礼品店盘点库存。礼品店的销售队伍是300名好心的志愿者,他们大多数都是热爱戏剧和音乐的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