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明确之前,家长和老师之间的讨价还价,被格尼茨和鲁斯蒂奇尼称为“不完全契约”(incomplete contract),即是一系列部分发生在市场上,但对一些行为规范(包括接孩子这类行为)的解释留有余地的关系。
正如他们在论文中指出的,“家长们可以对这件事形成各种各样的看法,并依据自己的看法行事,很大程度上他们也正是这样做的。”一旦确立惩罚制度,模棱两可的状况随即消失,之前被确立的行为规范迅速瓦解。罚金将日托由共享事务变成了赤裸裸的付费交易,允许家长们将老师的时间看做商品,并且在这里还是很便宜的商品。家长会认为罚金已经代表了由他们带来的不便的全部价值,罚金同时也消除了家长对因为伤害工作人员的善意而可能遇到的一些不确定后果的恐惧。
格尼茨和鲁斯蒂奇尼在3个月后撤销了该罚款制度。然而,罚款虽然被撤销了,但接孩子迟到的人数并没有下降到实施罚款制度前的水平。实际上,还保持在和有罚金时一样高的水平。家长如今视日托工作人员为市场交易的参与者,而不再是以前那样需要尊重的人了,这改变了家长对这些工作人员的看法,观念一旦改变,其影响比惩罚制度更加持久。文章说,人们可以对迟到的家长通过罚以重金加以威慑,但实验表明,市场交易不仅仅是在人类其他动机的基础上增添了东西,它的存在就足以改变人类。
如果这个发现听起来很耳熟,那是因为爱德华·德西早在1970年的索玛立方体研究里,就阐述了同样的道理。这两个实验都说明,一旦将某件之前在市场逻辑之外的东西标价,它就会彻底被改变。可以肯定的是,德西给出的是积极价格(支付),格尼茨和鲁斯蒂奇尼设立的是消极价格(罚款)。不过就像格尼茨和鲁斯蒂奇尼所指出的,罚金即价格。然而,索玛立方体实验和日托实验之间更重要的区别在于,后者的对象不是一个木制拼图,而是活生生的人——日托中心工作人员。“罚金即价格”表明,在市场里与人做交易,会从根本上扭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德西的研究重点放在自治和竞争两方面的个人动机,结果证明将动机标价会减少人们做事的动机。格尼茨和鲁斯蒂奇尼关注社会动机,证明将非市场交易行为标价以后,人们会减少把对方当做可以保持长期关系的人来对待的意愿(这与早前关于卖淫的研究结论相吻合,也就是说男人不仅是为了性埋单,他们还为事后对方的消失埋单)。罚款制度的引入不是个人化的,不仅会影响个别迟到家长的行为;它是社会性的,带来的是家长和工作人员之间一整套全新的关系。文化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群体内集体持有的一套规范和行为。在日托中心的案例里,罚款的引入改变了家长对工作人员的看法,使得之前的文化消失殆尽,而且在罚款被废除以后,之前的文化依然无法恢复。
我们如何对待他人很重要,这种重要性不止停留在“如果我对别人好,别人也会对我好”的层面上:我们的行为导致环境鼓励一些机会并阻碍另一些机会。在海法市日托中心的文化中,一个简单的改变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在如前所述的“不完全契约”背景下,家长和看护人员之间持有双方都接受的非正式协议。一旦这种文化中出现了明确的罚款条约,家长就会将看护人员看做是为达到某种目标的手段,而不是拥有共同社会和商业联系的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