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农村讲究土地流转,出了许多新想法,有的取得极好的效果。农民可以出租土地,获取地租,把土地搞活,要素重新组合,生产效率大大提高,更多的财富被生产出来了。过去地主收地租是剥削,现在农民自己也收地租,算不算剥削?什么样的农民可以定义成地主?二者的界限何在?我认为只要双方同意就必定有益于双方,就不是“剥削”。所谓剥削是学者们想象出来的理论,事实不是那么回事。但是自由的最高原则远远没有被大家接受。现在大量发生的强迫拆迁就是个例子。凡是强迫拆迁的都没有好结果。相反,如果尊重双方的基本权利,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达成土地的交换就能变为好事。一样的土地转换用途,用强迫的方法就必定失败,用自由的方法就一定成功。搞合作社也一样,只要自愿就出不了毛病。
不但在农业方面是这样,在其他方面也一样。切记:自愿原则,不容随便破坏。政策的好坏不在乎制定者的判断,而在乎能不能在自愿的基础上行得通。除了税收、环保、防止不良外部性等少数几种情况需要强制干涉,政府切忌自以为是,强迫实施大家不愿意做的事。什么是市场?其实就是顺乎自然。计划为什么不好,就因为它违背民意。是谁有权强迫别人做不愿意做的事?只有政府才能。所以政府千万要小心谨慎,不可违背自然,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