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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哲学导论》第二节 中国哲学的特质(4)

剑桥中国哲学导论 作者:(新加坡)赖蕴慧


在随后的讨论中,我们将看到,中国哲学的立场既不是“集体主义”也不是“个人主义”。相反,中国哲学倾向于设想主体或个体间的相待相依,对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重叠的讨论甚多。这一点提醒我们,仅仅从自私自利或屈己为他的角度想问题都是矫揉不实的。这一点适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物的关系,以及人类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的位置。中国哲学并不缺乏个体成就的观念。不过,个体的成就、创新、智谋与其错误与缺点一样,都只能从个人在制约环境中的位置出发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当然,这并不是说环境优先于个体,因为个体可以变换其环境。这样,个体并不先于整体,反之亦然。

和 谐

对于早期中国思想家来说,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头等大事。中国哲学首度勃兴的“百家争鸣”时代就是一个社会动荡的时代,持续五百年之久。思想家殚精竭虑,劳心探究何种制度、方法或途径可以确保稳定与和平。按照儒家的理想社会观,良好的关系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从家、国关系看,家是小宇宙,国是大宇宙,后者包含良性的人际关系,导人向善的制度,其治理者则是仁君圣王。墨家不赞同儒家之说。他们担心,儒家注重私密关系,这将诱发结党营私而非利他主义。墨家认为,从国的立场看,有必要培育兼爱,即人人关心他人。儒家的路子提倡培育特殊关系,它实际上滋生了对特定群体的忠诚。在墨家看来,其后果显然是家、国之间的战争。墨家确信,实现和谐的途径在于法制化。他们相信,有法很重要,有法才能确保人们有同等的待遇。换言之,法是有利于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建制。在这些方面,法家赞同墨家对法的看法,但他们对法之目的、实施的理解却大不相同。墨家试图通过“法”实现利他主义,法家则把法视为控制百姓的工具。法最终服务于巩固统治者的权力。辩者同样重视统一,这种关注是从早期墨家那里而来的。辩者的宗旨,在于通过解决分歧来确保学说与信念的统一。他们相信,争论的根源在于概念及其运用没有界定清楚,因此,一旦澄清词语和词语所指对象之间的关联,争论就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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