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谈判
自近代以来,强权政治一直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主要潮流,这种状况的改变是在列宁提出和平共处原则之后,但是在其后的政治实践中,苏联领导人逐渐背离了列宁的这一指导思想,所以这一思想在实践中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新中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出现标志着国际关系基础将发生重大变化,也预示着国际新秩序建构的发展方向。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1954年正式提出的,但它却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外交原则的延续。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对中国的外交原则作了如下规定:“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在10月1日的开国大典上,毛泽东主席庄严宣告,中国愿与“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这已显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萌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开始着手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与周边国家的边界问题和其他问题。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与印度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时具体提出来的。印度是中国的重要邻邦,与中国具有相似的历史命运,两国在历史上都曾经遭受过外国的侵略,印度沦为英国的殖民地,而中国也长期是西方列强的半殖民地。两国都是在二战后取得独立的国家。印度在1947年取得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则在1949年建立。新中国成立后,印度在1949年12月30日予以承认,并在1950年4月1日与我国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是非社会主义国家中第一个承认中国的国家。
但是,印度独立后继承的英帝国主义在我国西藏的特权问题成为困扰两国关系的重要历史遗留问题。过去,英国在印度的殖民当局在我国西藏享有很多特权,印度独立后试图继承英国殖民当局的这些特权,并试图阻止新中国解放西藏。中国政府当然要维护自己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而且根据“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原则,帝国主义在华的特权也必须被彻底清除,所以不可能允许印度延续在西藏的特权。但是对于印度这样一个刚刚独立的邻邦国家,又必须在不影响双边关系的情况下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协商谈判成为双方的最佳选择。
中印两国之间的谈判开始于1953年。周总理本着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让印度信服的理念做了细致的准备工作。1952年6月,周总理向印度驻华大使赖嘉文明确表明了新中国的态度:一方面现在西藏的情况是英国对中国侵略的历史造成的,印度政府对这个问题没有任何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新中国的成立,“英国政府与旧中国基于不平等条约而产生的特权”也不复存在了,因此,中印两国的新政府应该就西藏问题重新进行协商。印度尼赫鲁(Jawaharlal Nehru)总理表示同意这一建议。12月31日,双方开始就这一问题在北京举行谈判,印度代表团团长是印度驻华大使赖嘉文,中方代表团团长是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同日,周恩来总理接见了印度代表团的成员,中国代表团成员也参加了这次会谈。在这次会谈中,周恩来总理首次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周总理表示:“从新中国成立后就确定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只要根据这些原则,任何业已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都可以拿出来谈。”周总理的讲话成为两国代表团谈判的基础。
从1953年12月31日到1954年4月29日,经过将近四个月的协商谈判,双方最终在北京签订了《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废除了印度在西藏的特权。在该协定的序言中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协议签订后,得到了周恩来总理、尼赫鲁总理以及两国舆论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