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人在制度方面颇多创新,最重要的是分封制。在周王直辖的王畿地区以外,周王分封了大量的诸侯国。诸侯国的君主虽然臣属于周王,却对其境内百姓拥有绝对的统治权,甚至可以将部分领土和人民赐给手下重要的官员卿大夫,让他们建立自己的采邑。卿大夫与诸侯之间的关系,类似于诸侯与周王的关系。以武力为后盾,辅之以宗法制、礼制和同姓不婚原则,采用会盟、朝觐、巡狩等方式,周王-诸侯-卿大夫之间,构筑起金字塔形的统治结构。
但是,西周的公共权力原本不过是周人氏族制机关的变形,还处处带有氏族制度的显著特征。其中央职官的设置还具有一定的原始性、军政合一性,部分职官的分工不明确,宗法组织与国家组织是不可分的,史官和宗教官仍具有重要性,这都反映出其国家形态不成熟的一面,因此,西周还只是早期国家的典型阶段。
自春秋时代开始,为保证本国的安全和发展,中原各主要诸侯国都进行了内政方面的改革,至战国时期,更发展为遍及各国的轰轰烈烈的变法运动。各国的变法大方向是基本一致的。
政治上,打破分封制与采邑制的传统,政府主要官员的任命原则不再是以世袭制为主,由国君通过选贤任能、因功授禄等办法选拔任命的官员在政府中占居了主导地位,官员的报酬也以俸禄制为主,而不再以采邑制为主。各国还逐渐确立了对官员的年终考绩制度、监察制度。各国的中央官制虽然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但都已经划分为以相为首的政务官系统和以将军为首的军事官系统,实现了军政分开,官员的执掌比较明确。
从春秋时期开始,各国逐渐确立乡里制度为地方行政管理体系,最基层的单位是由五家组成的伍,或称轨、比、邻;其上是里,也称闾;里之上是乡。最初,乡是最高地方行政机构,但随着诸侯兼并的进行,各国的疆域越来越广阔,最终在乡之上设立了郡县。战国后期,还出现了郡下辖县的体制。战国时期不仅已经出现成熟的户籍制度、赋税制度,各国也都陆续颁布了成文法,政府对基层的各个方面的控制都是相当严密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都出现了一些发挥重要经济功能的城市。城市的兴起和发展,为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出现打下了基础。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各国所作的一系列改革,使战国时代各主要国家都已经步入成熟的国家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