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博弈与社会》第一节 社会的基本问题(9)

博弈与社会 作者:张维迎


仔细想想就会发现,合作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激励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希望经由个体理性选择来实现集体理性,获取合作红利,就需要对个人的行为进行激励和诱导。这种激励和诱导经常采用物质手段进行。比如,对于合作行为给予奖励,或者是对于不合作行为予以惩罚。这样,就会使得不合作行为带来的回报低于合作行为所得到的回报,从而激励个人选择合作行为。显然,进行物质奖励的一个前提是,要存在一个不受财富约束的第三方,从而能够有足够的财富来实施物质奖励。另一个前提是,该第三方要有足够的信息和能力以识别出谁选择了合作,谁选择了不合作,并且能够公允行事,从而能够正确地实施物质奖惩。

可见,实施物质激励对第三方的财富、信息、能力、公正等方面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许多情况下,这四个方面可能很难实现。比如,有时根本就不存在一个第三方,有时存在一个第三方,但他缺乏足够物质财富,或者缺乏足够的信息和能力,以致难以实施奖惩。在这种情况下,对合作行为进行激励往往需要借助非物质手段。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在很多国家的主流价值观中,都对合作行为做出价值上的肯定。即使在一些亚文化中,如黑社会的文化中,也对自我牺牲行为予以推崇。在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人们从合作行为中不仅会获得物质利益上的回报,还会有精神上的奖励;同样,不合作的行为会使得当事人心生愧疚,从而降低了物质回报的诱惑。精神奖励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是因为人类有对荣誉的追求。如果我们能对合作行为给予非物质的嘉奖,对不合作的行为给予谴责,在个人追求荣誉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就会激励个人选择合作。这表明通过文化的熏陶、价值观的塑造,可以形成人们内在的精神力量,通过内省的机制,不需要借助第三方的监督从而节约大量的交易成本,较为低廉地促进合作的实现。

1.3  协调与合作交织

前面我们分别讨论了社会的两类基本问题:协调与合作。在现实生活中,协调问题和合作问题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大量的问题实际上是协调问题和合作问题的结合。让我们用一个例子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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