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列宁——像对他亦步亦趋的那些布尔什维克法学理论家一样——还认为,苏维埃国家的建立将会产生一类新型罪犯:“阶级敌人”。阶级敌人反对革命,并且公开或者经常是隐蔽地企图破坏革命。阶级敌人比普通罪犯难以识别,而且更难改造。不像普通罪犯,决不能相信阶级敌人会与苏维埃政权合作,因此,与普通杀人犯或窃贼相比,务必给予他们更加严厉的惩罚。于是,一九一八年五月,布尔什维克颁布的首个“关于贿赂行为的法令”规定:“如果犯有受贿或行贿罪的人属于有产阶级并且正在使用贿赂的手段企图保持或者取得与财产权有关的特权的话,那么,他将被判处在最艰苦和最恶劣的条件下强制劳动,同时没收其全部财产。”
换句话说,从新的苏维埃国家刚刚成立那时起,人们就将因为他们属于某一类人而非因为他们做了什么被判刑。
令人遗憾的是,从来没有人清晰地描述过“阶级敌人”准确地说应该是个什么样。结果,布尔什维克政变以后,各种各样的逮捕戏剧性地不断增加。从一九一七年十一月起,由胡乱挑选出来的革命“拥护者”所组成的革命法庭开始审判胡乱认定的革命的“敌人”。随意判处银行家、商人的妻子、“投机商”——即任何从事独立经济活动的人、沙俄时期的监狱看守以及其他所有看似可疑的人入狱服刑、强制劳动甚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