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4.1 作者身份和明星身份(3)

流行音乐的秘密 作者:(新西兰)罗伊·舒克尔


所有的音乐文本都是社会产品,在通俗音乐流派内发展的艺人都承担着一种持久的压力——为听众提供更多的、能够在第一时间吸引同样一批听众的音乐。这就解释了为什么音乐方向的转移通常会让艺人失去许多原有歌迷,却很有希望建立新的追随者。这强调了做一名“艺术家”和对市场压力作出反应之间的矛盾,也主张某些艺人虽然身处利益驱动的商业化产业内,但仍然可以被称为是作者(同样的过程也应用于20 世纪50 年代对好莱坞电影工作室系统的研究中)。这导致了许多有问题的音乐价值,因为所有的音乐文本“在放到唱片机上的时候,都是同样的商业过程的产物”(Frith,1983:54)。此外,正如在任何“创意”领域所进行的努力一样,总存在着对“普通股”或一般通俗形式的传统所进行的再加工过程,因为连续性正是自我意识和变化的结合。

明星和明星地位

明星是那些通过在公众场合表演或在大众媒体亮相而被广泛认可并获得象征性地位的个人。明星被认为在他们所处的文化领域中具有独特的、出众的才华。明星地位最初与好莱坞电影明星的系统有关,现在已经在体育、电视和通俗音乐领域中拥有了广泛例证。虽然关于电影明星已经有了大量理论导向的研究工作(Hayward,2000;提供了有用的概述),但对于通俗音乐中明星地位的研究大多仍局限于各种具有分析性价值的个人传记。

“什么是明星?”这个问题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明星在音乐产业和文本叙述内、特别是在个人的幻想与渴望层面中如何发挥作用。需要解释的是在令人愉悦的形象中进行情感投资的本质。“明星之所以走红是因为人们以某种积极的尊重的态度看待他们,并为他们赋予了文化价值。他们在某种特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中引起了共鸣”(O’Sullivan 等人,1992:207),并代表了一种从日常生活的平淡无奇中摆脱出来的逃避主义。

正如在其他通俗文化中一样,通俗音乐中的明星地位是关于迎合观众的幻觉和吸引力的,也是关于天赋和创造性的。明星是神话的建造者,在他们的歌迷建造日常生活之外意义的能力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参见Kelly 和McDonnell 的文章[编],1999)。这样的明星必须被视为经济实体,被用于调动观众和推广音乐产业的其他产品。他们代表了一种独特的商业形式,不仅是一个劳动过程,也是一种产品。观众对特定明星的认同是非常重要的市场建议;麦当娜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必然被尽可能多地视为一个经济实体,在其事业生涯中,她已经在全球为时代华纳公司产生了超过5 亿美元的音乐销量。麦当娜代表了一种具有票房保证的形象,这是在媒体全球化时代小心翼翼建立起来的。类似的,据《福布斯》杂志2004 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流行巨星布兰妮 ·斯皮尔斯(Britney Spears)的财富约有1.23亿美元,在她的厂牌Zomba 下在全球销售出超过7600 万张唱片。虽然2005—2006 年斯皮尔斯并没有发行任何新唱片,但媒体的注意力却转向她2006 年底的离婚事件,这证明了她一直延续的名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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