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仅以语误为限,恐怕不容易提供给你们这种证据,虽然在语误的范围之内,我也可举出几个很好的实例。例如那位要“送辱”某女士的青年其实是害羞的,那位说自己的丈夫只要食用她所喜欢的食物即可的夫人想必是个治家很严、精明能干的悍妇。或者再举下面一个例子吧:某个俱乐部开会,一个年轻会员在演说中大肆攻击他人,指称该俱乐部的职员为“委员会的放债者”(lenders of the Conmittee),其实他应该说“委员会的成员”(members of the Committee)才对,根据我们的揣测,他似乎以有关放债(1ending)的观念为混淆的意向,这般表示了他攻击他人的意向。事实上,有人告诉我,这位演说家常常感到手头拮据,财务困难,当时正向人借贷。所以其干涉的意向可演绎为上述的念头:“你在抗议时请温和点吧!这些委员也许会借钱给你呢。”
只要我提出其他种类的过失,就可以给你许多这种间接证据的实例。
一个人若忘记了一个熟悉的专有名词,且用十二分的努力也无法自记忆中将它搜寻出来,我们便可以推测他对拥有这个专有名词的人必无好感,所以不愿记起来,我们如果记住这一点,便可以讨论过失的心理情境了。
Y君爱上了某女士,但是这个女士却对他不具什么感情。不久之后,她和X君结婚了。Y君虽然早已认识X君,并和他有生意上的来往,但是现在Y君却一再忘记X君的名字,以致每次需要写信给X君时,就必须转问别人他的名字。显而易见,Y君想把这位幸运的情敌完全忘记。“永远不再想他了。”
又如某女士就有关他们所共同认识的一位女朋友的事询问医生,但是她却用这女友未出阁前的姓氏,而忘记了她婚后的姓氏。她承认自己非常反对这桩婚事,而且非常厌恶她女友的丈夫。
我们后文将再详细讨论专有名词的遗忘这一话题。目前,引起我们主要兴趣的是遗忘所引起的“心理情况”。
某一个计划的遗忘,大概是由于一种相反的情感阻挠了“意向”的实现所致。不过,持这种观点的不只是精神分析学家,一般人在日常事务上就都保持这种态度,只是在理论上不愿承认而已。如果赞助人因为忘了被赞助人的要求而向他道歉,被赞助人并不会因此而息怒。他会马上想到:这对他显然无足轻重,不值得重视。他虽然答应了,却未曾有实行之意。所以纵使在日常生活中,遗忘有时也不会引起怨恨。可见就过失的概念而论,精神分析家和一般人所保持者似乎没有差异。设若有人对他的爱人说自己已经将他们前次所定的约会通通忘了,其实,他绝不会承认忘了约会,他也许会在一瞬间捏造出种种荒诞不经、使他无法赴约,而且到现在一直都没能通知她的理由。我们都知道,在军队中用遗忘的理由来请求长官宽恕是徒劳无功的,那必将无法免于受罚。大家都认为这个制度既公平且合理。可见无论何人都承认某种过失是有意义的,且也知道其意义之所在。但是,他们为什么不将这个见解推诸于其他各种过失并公开承认呢?对这个问题自然也有一个相当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