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7)

改革的逻辑 作者:周其仁


其实,“两不经济”源于一个祸根,那就是农民的土地权利被摒除在“土地城市化”之外。要知道,农民根据“出价高者得”的市场原则斤斤计较,与国与民大为有利。我在前文指出,产权交易的规则是,农民决定是否放弃农地使用权,要考虑是否比他自用农地更值。大都会城市(包括有苗头的中小城市)可以为获得农地出更高的价,直到农民觉得值而放弃更多的农地。至于那些“国小民寡”、经济没有起色的地方,办城镇化还不如农民种地,地权交易机制就可以抑制地方长官们的瞎折腾。

产权租金在农地转用的制度中占据中心位置,农民的收入立马会大幅度增加。比较可靠的国际经验是,在工业化、城市化高速推进的条件下,土地产权租金为产权的主人带来大量收入。算算我们这里征地补偿金与土地市价之间的差额,可以知道“流失的土地权利租金”数目惊人。真的为农民收入问题发愁吗?那就把“征地+补偿+批租”制度废除了吧。

市场经济,岂能无契

从只可自用的资产,转变为能够独立提供未来收入流的资本,需要的条件讲来无数。万丈高楼平地起,让我们从比较基本的一项条件谈起。这项条件只有一个字,曰“契”。

契为何物?

多年不知契为何物,查查字典是需要的。我查的结果,“契”的中文意思不复杂,就是“文书和凭证”。对应的英文词汇“deed”,意为“加封盖印的文书,比如债券、合同和转让证书,通常与财产有关”。简而言之,契就是关于财产的一个特别文本。

财产就是财产,为什么还要一个文本?为了确立产权的排他性吗?那就是没有“契”,也是可以的。修篱笆可以防君子;养狗可以对付小人;遇到强盗明火执仗,业主可以告官,也可以诉诸“武力的批判”。无论如何,狗、篱笆墙之类的物理分界线,可以发展到应有尽有。为什么一定要“文契”?

我的看法,“契”从来与产权的转让有关。从“资源自用”跳向“资源可转让”,看似一步之遥,却平添麻烦无数。择其要者,三项困难首尾相冠。第一项困难,转让要讲代价,所以有关资产的质量和数量,要有准确的测定、计算和记录。巴泽尔说过,任何商品都包括许多方面的属性,要考核清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仅仅把资产状况描述清楚,对语文和算术的要求,就绝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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