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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牌照,少管价格(1)

竞争与繁荣:中国电信业进化的经济评论 作者:周其仁


政府主管部门宣布,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放松对电信资费的管制,实行只管上限价格、开放下限竞争的新体制。这是值得欢迎的政策变化,虽然这个变化来得实在晚了一点儿。

为什么说晚了?因为中国电信市场的实际情况,早就具备了放松价格管制的条件。最重要的条件,是中国从1994年开始就放弃了由一家政府公司独家垄断电信市场的传统体制取向,转为打破垄断、引进竞争、开放市场。中间几度曲折,大体到2000~2002年间,就形成了中国移动、联通、网通、中国电信、铁通等数家大电信公司竞争的局面。

数家电信公司在一个市场上争客户,应该再也不需要政府全面管制电信资费。道理很简单:政府全面管价,原本的理由是保护消费者免遭垄断公司的不公平对待。要是市场大门紧闭,里面只有一个卖家,政府当然不能听任“自由定价”,因为独家的卖方垄断可以尽情摆弄彼此竞买的消费者。在这个条件下,政府全面管制价格—由政府根据“成本加合理利润”的计划价格公式来定价,并检查监督执行—就顺理成章了。

市场的开放,改变了卖方的行为逻辑。几个卖家互相竞争,怎样决定输赢呢?给定同等质量的商品和服务,谁索要的价格低,谁就是赢家。这样,开放的环境逼得大家各出其谋,降价取胜。既然市场里的卖家有了降价的动机和行为,为什么还要政府全面管制价格呢?

是担心“寡头”们可能互相勾结、联手定高价对付电信消费者吗?就算真有其事,那也不再需要政府全面定价和管价了呀?只要实行上限管制就可以了—政府控制电信资费的最高价,即便全体电信寡头铁了心联合定价,也不准超过政府规定的资费上限。同时,政府再也不管电信资费的下限。要是电信寡头们愿意降价求客—这在逻辑和事实上,都是可能的—政府应该乐见其成。

不要小看“全面价格管制”与“上限价格管制”之间的区别。是的,都是政府管制,都有类似的信息和激励方面的代价。但是,从全面的政府定价和管价,到政府只控制资费的上限,还是给市场让出了很大的空间。在这个新的空间里,以下三种效果至关重要:第一,增强电信营运商之间的竞争,特别是节约成本的竞争;第二,增加营运商与各类不同层次消费者之间缔结服务合约的多样性和适用性,从而扩大电信服务的范围并有助于提升服务质量;第三,可以降低政府价格管制的执行费用。

从这个角度看,在数家电信公司竞争的格局基本形成后,拖延了四五年才放弃全面价格管制,实行上限管理,难道没有让中国电信业承受很大的损失吗?别的不谈,单说直到今天还是由行政主导的电信业重组,难道一定要搞得那么深不可测,以至于所有市场相关方都感到不可预计吗?如果下限竞争早开展几年,电信公司强弱互见,政府启动的电信重组是可能由市场接手并推进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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