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9月29日上午,我接到区纪委的通知,去区纪委谈话。我答复说,上午有个大厦合作的重要谈判,是几天前就约好的,不便更改,我可以在下午去谈话。经区纪委同意后,我去组织了合作的谈判事宜。
我正准备去区纪委赴约下午的谈话时,总公司的副总经理赵胜利满脸阴沉、神神秘秘地进了我的办公室,悄悄地跟我说:“跟我出去一趟。”我问是什么事,并告诉他我下午约了去区纪委。他小声说:“别问了,你跟我走吧。”
当走到月坛体育场的北门时,赵胜利突然在一辆小面包车前停下,并让我上车。等我上了车才发现车上坐的是区检察院穿着制服的检察员和法警,是专门来抓我的。我就这样莫名其妙地失踪了。
那时的西城区检察院、西城区法院以及西城区区政府同在一排连在一起的两栋楼办公,区政府占一栋,检察院和法院合用一栋,合用楼中间用墙将两个楼门分开,法院占一多半,检察院占一小半。从中午饭后我一直被关在一间关押室中,在问了姓名、年龄等确认身份相关的问题之后,就一直没人理我,几个小时过去了,既没人管我的晚饭,也没有水喝。渐渐地窗外的天黑了,路灯亮了。大约夜里12点钟,检察员进来让我签了一张拘留证,拘留证上没写原因和罪名,然后法警就给我戴上手铐,送进了西城区公安分局的看守所。
当天晚上我被送进了临时号。,就是当天被送进看守所的、没有明确罪名和处理意见的临时犯们(现在叫“犯罪嫌疑人”,那时是“有罪推定”,都叫“犯人”)关押的地方,其中有公安局临时扣留的,有法院代押的,有检察院代押的,我就属于被检察院代押的。看守所并不直接管案件的审理,只管关押,就像管理垃圾、货物一样,可以虐待,但不能让其产生毒气和社会危害,并不保证关押的“物品”活着或数量不变。
临时号是罪名未经判决,没有预定关押期限的犯人临时住的地方,没有人通知家属,也没有衣被,一间小房间里挤了二三十人,只能挤在一起蹲着睡,也没有人交谈。有的也许天一亮就回家了,有的罚钱了事,有的也许会转送其他地方,也有的要转入其他牢房长期住一段了,这叫“转号”,即从临时号转入正式号,就是带有数字编号的牢房,称××号。进了××号牢房的大多就是已经有了罪名的犯人,只等待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判决了。
第二天,正式的审讯才开始了,检察员叫武利剑,好像是个副科长,正是去公司接我并将我拘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