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没用多长时间,主要是说张小冬动用了公款(公司支付给广东家具厂的中介费),虽已归还,但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了三个月,要按贪污论处,并要将这笔罚款没收。我作为经理,应为同案犯处理。
事实是,支付这笔钱时我和张小冬都不是华远公司的职工,我更不是经理,支付这笔钱是合同之中的约定,事后张小冬从家具厂借过钱我并不知道,而且张小冬是为办公事,事后又归还了,张小冬也当庭陈述借钱的事我并不知道,于是很快就宣布休庭了。
十来个狱友分别给我留了地址和写了小纸条,大家都在和我一样焦急地盼着我开庭的通知,当然我只替那些罪恶小、非刑事犯罪的人传递信息。
1986年12月4日,管教民警终于出现了,牢门打开之后,管教喊着我的名字,并喊了声“收拾行李出来”,所有人都松了一口气。
我换了一身干净的衣服,并将所有的小纸条藏在袜子里的脚底下,告诉狱友们我会将他们的口信带回家的。
到了法院,检察院提起公诉,法庭宣布判决,甚至不给我和律师更多的陈述与辩护机会,只是强调不服本判决,可以在10天内提起上诉,我当庭提出上诉,就宣布退庭了。
判决是投机倒把罪,判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三年。
不管是什么判决,自上诉之后就都不生效了,须经再次审理之后才能形成终审而生效。
我终于可以回家了,公司早就接到了通知,开庭当日要送我回家,还是华明(当时是总公司办公室的副主任)到法庭接的我,并把我送回了家。
我从档案调入华远开始算起,大约不到一年的时间就进了看守所,在看守所中待了一年两个月零六天。按贪污罪被捕却按投机倒把罪判决,这大约就是不按法律而按长官意志和有罪推定办案的结果。
还是由蒋京川律师代理,我于10日之内向法院递交了文字的上诉书,并很快收到了法院的通知:“本案退回市检察院重新审理,原判决作废。”我无罪了,本案却还没有真正地了结,我也无法恢复正常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