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把境外的问题解决了之后,境内的审批又发生了问题。
1979年公布的“三资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是以项目公司为前提的,因此在合资、合作的法律规定中要明确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合作年限,但股份制公司是没有投资总额的,要不断地融资扩股,并且没有合作的年限,要不断地开发与发展,这就必然要突破法律上的硬条文的约束,要对法律提出挑战,而中国的改革恰恰就是在企业的不断创新和探索中推进的。
当我历经曲折终于拿到各相关部门的批文时,心里别提有多喜悦了!办理工商执照时,相关章程要求外资先入资并且取得验资证明,领取营业执照之后才能将内资企业变为外资企业,并新刻外资企业的带有英文的章。可是外资在没有自己的公司时将资金汇给谁呢?改造一个旧的公司比成立一个新的公司程序反而更复杂,这就变成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我们只好申请华远内资公司的外汇账号,请外资先将资金汇入此账号,并在银行办理了共管协议,这笔钱必须经外资代表黄铁鹰先生签字才能提取。取得验资证明之后,去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再去提取这笔外汇和解封。
终于赶在年底之前办完了全部的营业执照等手续,可以提取美元了,这时公司可是急得快揭不开锅了。黄铁鹰先生连续签署了三次解封提款的文件,但银行每次都说黄铁鹰的签名与当初给银行留存的签名印鉴不符,最后只好请黄铁鹰验明正身,当场签名,才被银行认可了。
我不知道是银行真的本着对这样大的一笔巨款负责的精神,还是要故意保留这样一笔7700多万美元的存款记录而拖延,我只知道因为他们的拖延让我遭受了几百万元人民币的汇兑损失。
那时的美元汇率要求稳定,而大量的换汇会让人民币升值,因此银行每天兑汇限额500万美元,7700多万美元要用半个多月的时间才能都换成人民币,前前后后的时间里仅因汇率的变化就损失了几百万元人民币,其中也包括因银行而延误的一段时间。
不管怎样,我都艰难地走出了这关键的一步,成为中国第一个中外合资的股份制企业,推动了中国合资企业立法的进步,也为此后的企业打开了一条通往国外的合资通道。此后的万科被华润置地收购,就是延续着华远走过的这条路径而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