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蔡元培自述》我的第二次婚姻

蔡元培自述 作者:蔡元培


我的元配王夫人之卒,已过了一年,友朋多劝我续娶,并为我介绍相当之女子;我那时提出五条件:(一)天足者;(二)识字者;(三)男子不得娶妾;(四)夫妇意见不合时,可以解约;(五)夫死后,妻可以再嫁。同乡的人,对于(一)、(二)两条,竟不易合格;而对于(四)条又不免恐慌,因而久不得当。有林君为言都昌黄尔轩先生之次女天足,善书画。黄先生方携眷属需次杭州,可托人探询。我适与童君又往临安,抵余杭,薄暮,童君识余杭革局长叶祖芗君,往投宿。叶君设宴相款,我大醉,叶君谅我真率。晚餐后,叶君导观大厅中所悬之图画,均极精细之工笔画,款署黄世振,字亦秀劲。叶君说,这是我同乡黄君尔轩之女,甚孝,尝刲臂疗父疾,工书画。童君就告以我有求婚的意思,叶君慨然以媒介自任。后来借叶君之力,我得与黄女士订婚,己丑□月(实为辛丑十一月廿二日),结婚于杭州。

是时,孑民虽治新学,然崇拜孔子之旧习,守之甚笃。与黄女士行婚礼时,不循浙俗挂三星画轴,而以一红幛子缀“孔子”两大字。又于午后开演说会,云以代闹房。

其时孑民好以公羊春秋三世义说进化论。又尝为三纲五伦辩护,曰:“纲者,目之对,三纲,为治事言之也。国有君主,则君为纲,臣为目;家有户主,则夫、父为纲,而妇、子为目。此为统一事权起见,与彼此互相待遇之道无关也。互相待遇之道,则有五伦。故君仁,臣忠,非谓臣当忠而君可以不仁也。父慈,子孝,非谓子当孝而父可以不慈也。夫义,妇顺,非谓妇当顺而夫可以不义也。晏子曰:‘君为社稷死则死之。’孔子曰:‘小杖则受,大杖则走。 ’若如俗所谓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者,不特不合于五伦,亦不合于三纲也。”其时孑民之见解盖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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