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仍然是“密室”。
“过去有很多作家、评论家尝试对密室下定义,对犯罪伎俩进行分类。可是,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
部长压低了声音。
“他们的研究都是面向以密室为乐的读者或作家,而不是致力于解开密室的侦探。简单说来,就因为他们的工作是学术研究,缺乏实践性。说得更浅显易懂一些,目前对密室的分类根本就是为了满足侦探小说爱好者的好奇心,无法帮助侦探找出凶手。因此,身为侦探部部长,我提议以不同的出发点对密室进行更有实践意义的分类。目前还只是一个草案,我们不根据犯罪手法,而是按照凶手来进行分类,怎么样?”
“按照凶手来分类?”我问,“什么意思?”
“在密室杀人案中,凶手的行动往往具有明显的特征。我们可以根据凶手的行动把密室作案分成几种类型,比如说,第一类是‘打开密室的人就是凶手’。”
“哦,我知道几个类似案件。”
“这和‘第一发现者就是凶手’不是一回事吗?”
“不,意义不同。简单来说,在密室杀人案中,凶手通常会在门上做许多手脚,因此,为避免被人看出破绽,凶手必须亲自开门,这是一种典型的行为方式。我再说具体一点,假设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众人奔赴现场,但眼前是一扇紧锁的大门。这时,有一个人手持斧头登场,狠狠地劈开大门。”
“啊!”
“这个家伙就是凶手。”
“可以断定吗?!”
“这个嘛,还不能断定,不过认为他有嫌疑准没错。”
真是骇人听闻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