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初税亩”以前的井田制度,即“私田”由封建主借给佃农,但佃农得替封建主种“公田”,平心而论,这种制度,比罗马的奴隶制度平等得多了。
在井田制度时代,由贵族,即当时之封建地主派农业指导员负责协助扶植农民,在管教上之态度不能称为主人与奴隶间之从属关系,故有说私田收成坏责备官吏(农业指导员);公田收成坏则责备农民。当时之井田制,“私田”由每家佃农各自耕作,“公田”则由八家合耕之。
当初推行井田制度时,情况理想。《诗经》中也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①”的诗句。渐渐地,农民萌生了尼采之哲学思想,大家不再勤力耕“公田”了,因此把“公田”废去,一律变为“私田”,不再有“公”、“私”之分,均改为征收十分之一的税。
综上而言,土地所有权观念之改变,乃由赋税制度之改变而来。西方专门讲革命,注重订规则;但中国则永无革命,中国之进步并非由革命而来。
《孟子》有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书中所提及的“贡”、“助”、“彻”,均为古代之三种征税方法。
《孟子》中引《诗经》云“雨我公田”,《孟子》中又提到“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孟子时上距周代已有200年,《孟子》书中提出上述三种税收方法,认为“助”法最佳,“贡”法最劣。“贡”法是取数年来收成平均数照收十分之一;由于收成之好坏每年不同,收成好时有盈余,但荒年连肥料费都不足,故“贡”法不好。“助”法是随年岁好坏而收税,对农民有利。“彻”法是永远固定收取十分之一,不过每年要调查田亩。后来“贡”、“彻”二法并用。每100亩征收七担,收成好并不多收,坏则可报荒,所以租税制度很合理。
有“公田”、“私田”制度时,即有“还田”与“授田”,所有权属于贵族,废除此制前,当时分田公平,这是为要均劳逸,为要使“公田”有适当的照顾,但自废除此制后,农民便可多耕殖土地,便是要“尽地力之教”。
根据《汉书·食货志》所载,战国初年,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即百里平方)。当时封的大国面积为100方里,除去三分之一土地的山泽邑居,其他则可辟为600万亩田,完全耕作,谓之“尽地力”。预算农家有六万户,此处所论及之“尽地力”,是尚在格子线以内,仍在以100方里为中心的单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