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新朝的五均六筦制度(2)

中国经济史 作者:钱穆


《汉书·食货志》记载:在京师长安以及洛阳、邯郸、临淄、宛和成都五大城市设立五均官。称为“五均司市师”。将长安划分为东市(称京)和西市(称畿),洛阳称中,余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京师连上述五都市各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交易丞乃掌管平抑物价;钱府丞乃掌管征收工商农贾之税和赊贷。

此外,各郡、县也各设司市,其职掌和司市师相同。

凡工商业者所采得金、银、铜、铅、锡、龟及贝者,皆得将所获货值向当地司市的钱府丞据实呈报。

又按照《周礼》中之税制①,民间凡有田不耕殖者,须缴纳三丁之人口税。凡住宅周围不种果树及菜蔬者,得向政府缴纳三丁之布;民若浮游无事者,得出夫布一匹。

凡在山林水泽采物或从事畜牧者,所获鸟兽鱼鳖百虫;或妇女蚕桑纺织补缝,以及工匠医巫卜祝方技,商贩贾人及住宅客舍诸项,皆须自己从实估值,除其成本,计其纯利,向所在地之县官呈报,将其纯利之十一分之一(即1100文收取100文)上贡政府。此与武帝有异。如有呈报不实者,即将其所采获各物全部没收外,尚须作苦工一年。此制度缺点是呈报无规定最低限额,连妇女的家庭纺织小工也要呈报。

上述制度,略似于武帝时之算缗钱,但性质颇为不同。

根据上列诸项,“五均”是以征收一切地税为主。故凡采矿、畜牧、坐肆、住宅、客舍及工商之就地生利者,五均皆得征税。即凡耕稼以外之据地以为利者,均由五均主理。有田不耕,宅不种果蔬,民无事做,虽不生利,但亦占地,故亦征其税,乃寓禁于征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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