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北魏的均田制度(3)

中国经济史 作者:钱穆


所谓“奴各依良”,指奴婢与良民待遇相同,是一种大优待。汉代奴婢加倍收税,但此时为了鼓励人人报户口,故特加优待,即夫妇加奴婢共四人,共可分得露田120亩。

照均田制中所说:“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是指精壮之牛,而非牛犊或老牛,丁牛一头可受田30亩,每户限报四牛,即四头牛可共得田120亩。

所谓“所受之田,率倍之”是指照规定加一倍给田,即四人可分得田240亩。为何“所受之田,率倍之”呢?是希望人民都报户口,故特别优待之。此乃暂时性之规定,为要安定民心,以作立国久远之计。

但政府收租只收40亩,并不收80亩;丁牛收租亦只收30亩,亦非收60亩。此乃政府为了使人民乐于呈报户口。

牛老时或奴婢死后则须将田还给政府。

丁牛有限而奴婢无限,又授田可以一倍再倍。若以一夫一妇十奴四牛计,其田已在1000亩外。北齐河清三年诏,奴婢受田,亲王限300人,嗣王200人。……七品以上80人,八品以下至庶人60人。以此推论,可见奴婢受田之多。况且为了鼓励呈报户籍,北魏是不限奴婢人数的。同时亦为使“荫冒”绝迹,使田租尽归政府。

所谓“露田”,“露”或是荫冒之反义。以其属于朝臣,故称“露”。以其为露田,所以须还受。以其须还受,故不得种桑榆。以其不种桑榆,始称露田。唐杜佑《通典》注“不栽树,故曰露”。杜佑虽是制度家,但这一点不一定对。以下这讲法当较佳:因当时有荫户、露户两种,露户无遮荫,要纳租税,故称露田。

桑田是调,男夫一人20亩,奴婢亦同。不是抽田租,而是出丝、绵、绢,故给桑田,种桑为养蚕;榆树作材料用;枣树作食物。桑树六、七年者最盛,太幼或太老已不可用,故桑田不必还政府。在40亩露田中,加倍之40亩中,有20亩是桑田,实际上60亩要抽赋税,20亩桑田叫“民调”,不称抽赋税,即60亩地(以一亩产一石计),两夫妇只缴纳二石粟,一匹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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